(2007年7月31日诸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9日诸暨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办理和督办工作,更好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和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代表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代表对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加强学习,注重调研,不断提高建议的精准性。
第四条地方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办理建议是其法定职责,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办理,不断提高建议办理的满意度和落实率。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优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机制,负责衔接、协调建议的提出、受理、交办、督办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建议的提出:
(一)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建议素材收集整理、角度选取和诉求表达等工作;代表所提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代表履职内容,列入代表考核管理。
(二)代表所在选区的镇乡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对建议的内容、格式等进行指导把关,使之符合建议的相关要求。
(三)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召开前,可以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建议征集工作,提出建议议题目录供代表参考,拓宽代表视野,提高建议质量。
(四)代表可以在大会期间提出建议,也可以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五)代表可以一人提出建议,也可联名提出建议。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领衔代表应当向联名代表介绍建议内容,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内容符合其真实意愿。
(六)代表应当通过市人大议案建议网上系统提交建议,也可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提交。
第七条建议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法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农业农村等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提出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既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又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一)不属于市本级职权范围内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或与代表本人及所在法人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各类案件。
(四)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的。
第九条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受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条受理机构对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议,应当及时与代表沟通,或经修改符合要求后再提出,或转作工作参阅件,或作撤回处理。
第十一条建议经受理后,需要撤回的,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撤回。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受理机构受理后,应当按其内容进行归纳、分类、登记,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受理机构受理登记后,七个工作日内按其内容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与大会期间所提建议的办理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办理的建议交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办理的建议交所属工作部门或其他单位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建议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承办单位多、协调难度大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牵头办理。
第十五条代表提出的建议,本人要求保密的事项,交办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代表和有关单位对建议交办有异议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或书面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确认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有关单位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议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代表来访、电话信息联系、召开座谈会、邀请代表参与调查研究、商请所在镇乡(街道)人大负责人共同参与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了解代表真实意愿。办理工作或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应当与代表直接面商沟通。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将答复件初稿送达代表,征求代表意见后,再正式行文答复代表。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见面的,可用其他方式征求代表意见。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征求领衔代表关于办理工作的意见,同时答复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或商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联名代表。
第二十条书面答复按照规范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以承办单位的正式文件形式印送代表,注明承办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答复件同时抄送交办机构、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所在选区的镇乡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答复时,应当针对建议的内容,客观、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答复意见、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一并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会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一个月内将书面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统一答复代表。答复内容不交叉的,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也可根据相应职能分头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向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至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代表应当通过市人大议案建议网上系统,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价。同时书面填写《诸暨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征询意见表》,向代表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反馈对办理或答复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代表对办理和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向承办单位提出具体的意见或要求。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同时将答复件送代表工作机构和交办机构。
代表对再次办理工作仍然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代表工作机构报告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继续办理或终止办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可以由代表工作机构通过议案建议网上系统或其他媒介,适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办理全过程,强化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
第四章 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听取汇报、跟踪督办、评议等多种形式,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建议提出、交办、办理、面商、答复、落实、评议等全过程的公开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八条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衔接、协调代表建议的面上督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实行对口督办。代表应当主动跟踪督办,并及时向代表工作机构反馈情况。
第二十九条建议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是否重视,即是否形成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主抓、相关科室主办、专人负责答复的工作机制。
(二)制度是否健全,即是否实现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否制定办理方案。
(三)沟通是否到位,即与代表是否及时联系、沟通,及时反馈意见。
(四)建议所提事项是否解决,目前暂时不能解决的事项是否制定解决计划。
(五)答复是否及时,即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对上年度办理的、代表确认办理结果为“部分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建议进行回顾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建议所提事项承诺在本年度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是否已落实。
(二)建议所提事项在上年度因客观条件制约不能解决的,现在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制定办理方案、是否已经落实。
第三十一条代表工作机构会同交办机构应当对各承办单位的建议办理回顾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对列入计划承诺予以解决的事项跟踪督促落实。
第三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代表工作机构关于建议督办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重点建议的领办、督办
第三十三条为提高建议办理质量,提升建议办理实效,每年遴选部分建议作为重点建议,其中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领办的重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督办;由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办的重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督办。
第三十四条重点建议从大会期间及闭会后受理的建议中产生,数量为当年建议总数的10%左右,由各代表小组推荐,代表工作机构分类筛选,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承办单位要将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集体研究,制定详细办理方案,并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实施。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领办的重点建议,领办领导应当参与调研,协调承办中遇到的困难,督促重点建议的落实,答复件须经领办领导审阅签名,并向市人大常委会督办领导汇报后,再以承办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答复代表。
第三十七条重点建议的督办方式,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活动、集中面商、“回头看”等形式。可以是单件重点建议,也可以是广泛关注的某个方面的若干重点建议。
第三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领办、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督办的重点建议组织集中督办活动,代表工作机构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督办活动应当邀请领衔代表参加,也可邀请镇乡(街道)人大负责人和市民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督办的重点建议,督办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活动应当邀请领衔代表参加,也可邀请相关市领导和镇乡(街道)人大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条重点建议办理和协商中的主要意见建议,由代表工作机构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函》的方式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建议,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重点建议,视情组织跟踪督办。
第四十二条 推行重点建议办理公开机制,强化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对优秀建议、建议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或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办理建议敷衍塞责的。
(二)办理建议或答复代表时,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贻误办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31日诸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