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2020-01-06 11: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店口镇

春节将至,为了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烟花爆竹成品被列为1.4类爆炸品,属于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需要凭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固定的、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场所进行经营、储存

  、无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进行储存、经营属于非法行为,有关部门有权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各行政村(社区)要对辖区内的小店、商店、香烛店、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并上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四、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请及时拨打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87112265,镇政府值班电话:87060080,镇安监站举报电话:87060052

  特此公告。

  

                          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

                                 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