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0-13560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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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1-18 |
文号: | 诸政办发〔2020〕54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健全基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乡(街道)对市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成立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对各镇乡(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与各镇乡(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各镇乡(街道)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有面积等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第五条 各镇乡(街道)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镇乡(街道)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镇乡(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镇乡(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检查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执行情况、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临时用地管理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违法占用耕地和卫片执法问题图斑整改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 各镇乡(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用评分制。市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年下达各镇乡(街道)的土地双保任务以及年度重点工作清单,作为当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评价体系。
第三章 考核等次
第九条 考核结果根据得分(100分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前2名为优秀,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不足80%的;
(二)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到位,被市级以上书面通报的;
(三)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严重,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省级、绍兴市级耕保考核现场抽查时被扣分,对县级考核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镇级自评+市级审核”方式,各镇乡(街道)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评材料,由市考核部门按照职责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部署。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评。各镇乡(街道)按照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评,上报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镇乡(街道)对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核评分。市考核部门对各镇乡(街道)提交的数据、材料进行核实,结合现场抽查情况,给出评分结果。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依据评分结果,综合确定对各镇乡(街道)的考核等次并予以通报。市考核部门对数据的准确性和评分结果的公平公正性负责。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镇乡(街道)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发改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对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镇乡(街道)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