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服务指南

2020-11-04 15: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五、决定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详实,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八、禁止性要求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出具单位

备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首次审批申请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电子

必要

公众参与说明

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5-80727109、0575-80727112

办公地址: 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58号)二楼投资项目审批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0个工作日

投资项目环保窗口经办人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文本格式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审查

10个工作日(含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科经办人员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要求。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决定

包含在审查的10个工作日内

分管局领导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环评批文;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送达

1个工作日

投资项目环保窗口经办人员

通过电话询问决定送达方式送达环评批文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时限说明: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五、审批结果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5-80727112、0575-8072710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5-80727027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58号)二楼投资项目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5-80727112、0575-8072710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次数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