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5/2020-144601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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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001008006002015 | 成文日期: | 2020-11-06 |
【部门文件】诸暨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市辖区内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和水运工程,但不包括小型交通建设工程和公路、水运养护工程。
第三条我局负责我市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 对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还须严格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诸政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我局负责我市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绍兴市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负责出具由我市发改局审批(核准)立项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的“工可”和初步设计的行业审查意见,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三)负责办理我市辖区内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法人备案、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和竣(交)工验收报告备案等。负责办理我市辖区内内河四级以下的航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的港口码头工程的项目法人备案、招投标监管、水运工程开工备案和竣(交)工验收报告备案等。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监理、检测招标文件备案,造价文件备案,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和质量专项验收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我市辖区内普通省道及以下公路工程,内河四级以下的航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的港口码头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省或绍兴市另有权力下放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法人机构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以下统称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其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八条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对于实施代建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代建合同。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排除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招标及合同文件应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边界、保障措施和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和品质工程创建等要求,细化监理及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违约行为的处理规定,严格投标单位资质、能力、信誉等方面的审查,规范评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意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等现象。
第十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加大对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进度、计量、变更和履约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重大风险源管理、应急管理和专项方案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合同履约等日常检查,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牵头落实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工作。严格合同履约、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和工程造价控制,加强对中标单位的专业分包管理,严格分包审批程序,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十一条 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管理职责,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批的同时,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我局备案。
第四章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建设规划,进行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以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作为立项依据,无须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报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资金证明及其他要求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分析,并及时办理社会风险评估、土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政府投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备案项目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相关信息;
(三)出资意见或资金确认书;
(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申请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相关专业规划;
(四)资金来源支持文件及其他材料。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组织施工图审计文件评审。我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项目法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稿原件;
(三)技术咨询报告书及设计答复意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组意见及设计执行情况。
第六章 招投标阶段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批,且建设资金已落实后,项目业主可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批,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设计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特殊模式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项目相应招标文件的资质、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范围内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控制价等,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审查,项目法人应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控制价等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我局或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备案。项目开标后,项目法人应将招投标结果报我局或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备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七章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出具监督通知书,并在15日内出具监督工作计划书。办理监督手续时,项目业主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
(四)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及时组织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主要从业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督工作交底或者首次监督会议,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程序及监督工作的要求、内容。项目分阶段开工或者工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水运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由我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作出许可决定或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为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的申请人,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许可申请书(开工备案申请表);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
(三)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已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五)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开工后,我局和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可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形式。实体质量应委托专业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测工作。监督检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有关材料质量情况和自检记录;
(五)主要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七)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分包与劳务、计量支付、变更、流动资金管理情况;
(八)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九)工程内业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合同造价情况以及从业单位履职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应当书面告知被检查项目的项目业主检查方案;
(二)按照检查方案开展综合检查;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开展集体讨论;
(四)检查组召集相关从业单位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并听取相关单位的陈述、辩解;
(五)综合检查结束后,对总体检查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并进行综合排名。
第二十五条 我局按照监督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综合检查,具体的操作办法按《诸暨市交通建设工程综合大检查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合同造价情况或者从业单位管理行为中的单项或者多项内容开展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日常检查是除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外的经常性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对主管监督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每次检查应涵盖所有在建项目。日常检查应当重点对最近一个季度施工的工程内容进行抽查。检查的施工合同段原则上随机确定,但可以结合近期重点工作、举报问题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意见并做好书面、影像等记录。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检查发现的问题较为严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我局和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对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整改反馈资料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项目,可以要求项目业主进行当面反馈,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
第三十条 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操作要求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根据项目特点,可以适当简化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从业单位应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为重点,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戒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或者采取隔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施工单位发现重大风险应当及时登记,制定专项管控和应急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常态化、闭合管理。从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重大隐患等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合同段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
第三十六条 我局和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参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结合综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管,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优化。对存在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合格等情况的,要求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约谈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应涵盖项目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应体现以人为本、本质安全、全寿命周期管理、价值工程等理念,从业单位应积极响应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品质工程”建设,提升理念和人员素质,增强工程建设管理的标准化和精细化,大胆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理论,提高施工的质量水平、安全保障和工作效率,同时兼顾环保文明施工。从业单位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提升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品质工程建设的层次,同时对品质工作的积极成果要大力宣传、大力宣贯、大力深化。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审批参照《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和诸暨市相关文件执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实施,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上报审查批准,如需调整概算的,同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分审批。工程变更按照我局制定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制度》执行。
第八章 竣(交)工阶段
第四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工程类型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项目业主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及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试验检测机构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并报项目业主同意,必要时,项目业主组织对检测方案进行专家审查。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机构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项目业主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内容和内业资料审查等情况,对工程交工质量进行评定,出具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应派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评定进行过程监督。项目业主应将试验检测机构、检测方案、检测报告和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报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后且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报我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试运营期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开展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出具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四条 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后且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我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等冲突或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等出台,以上级文件、规定等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