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0-1350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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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1-05 |
文号: | 诸政办发〔2020〕49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在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上级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使用各级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电子政务等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各部门、镇乡(街道)根据相关规划、上级要求、实际需要谋划生成项目,经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市发改局下达项目前期计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开展前期报批工作,相关前期工作经费通过自筹或申请前期专项工作资金(仅限市级及以上财政全额出资项目)解决。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以下类型项目,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1.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下项目;
2.经批准的市级及以上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建设计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3.上级或市委、市政府明文(会议纪要、抄告单、批示件等)交办的重大活动、重大赛事等相关项目。
(二)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只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在书面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应急工程先行实施,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四)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设备及电子政务项目等),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明确的内容,按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实施。
(五)维修、装修和局部改造类政府投资项目,如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无需调整用地性质规划条件的,可简化所需的规划、用地等审批要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书,即可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并取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局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市发改局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集中评审,同步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项目可研报告的决定。因各类原因需调整或重新报批可研报告的需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
五、项目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经市财政局审核概算,并出具项目资金确认书后,由市发改局作出是否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决定。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投资,调整概算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
六、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可研报告已批复或者投资概算已核定的项目。市级各部门、镇乡(街道)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按程序报经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市发改局及时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七、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同意实施,确需实施的计划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经市政府同意,作为新增项目按规范程序审批后实施。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额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制定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只年中调整一次。
八、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特别是市级财政与镇级财政资金拼盘的项目,镇乡(街道)需承诺将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九、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改变设计方案。确有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先行施工形成既成事实的工程变更,并由此导致项目超概算的,需先完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再办理项目概算调整手续。
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交工验收,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和各类专项验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局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原则上要求在交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交通、能源、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报财政等部门备案。市发改局按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管办等部门应在本意见发布后30日内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操作指引,指导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化管理。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