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1/2020-14272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0-12-16 |
文号: | 诸财综〔2020〕76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2-2020-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诸暨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我们制定了《诸暨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1日
诸暨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持诸暨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诸暨市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及省级以上林业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现代林业发展、林业生态建设、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上级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以外,林业专项资金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21-2023年。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林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研究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镇乡(街道)重点做好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技术指导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等具体工作。
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林业发展、林业生态建设、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等。
(一)现代林业发展的扶持对象包括实施林业发展的国有林业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林业经营户。支持重点:木本油料、彩色健康森林等主导产业发展,现代林业园区建设、林业节水灌溉暨林下经济发展、森林多功能开发利用等新兴产业发展,林木种苗、林业科技推广和森林食品基地、林产品质量安全等林业基础保障,设施林业基地和林区道路建设,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等。
(二)林业生态建设扶持的对象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林场(苗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林业经营户。支持重点:平原绿化(含产业化造林、林带林网)、通道绿化、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城镇和村庄创建、村庄绿化等。
(三)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扶持对象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林场(苗圃)和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执法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资源调查监测单位、林业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林业单位等。支持重点:森林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湿地保护与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林木良种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及保护能力建设,森林生态状况调查监测、林业执法与调处、案件处理等。
第七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林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应围绕市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全市林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并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每年10月8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年度计划任务,并上报计划任务与项目资金。
第九条 省级以上林业项目资金根据上级申报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合理确定次年年度计划任务,并联合行文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按照确定的年度资金预算,并整合上级财政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组织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计划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各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按计划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在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如有剩余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支出。
第十二条 市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及《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准公益类事项,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核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使用合法凭证,规范支付方式,并做到账证、账实相符。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确保林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林业专项资金项目除规定需由省、绍兴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按照诸暨自然资源和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健全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林业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根据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注重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总结项目建设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效。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5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省和绍兴市级以上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废止《诸暨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诸财农〔2015〕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