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0-13634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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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22 |
文号: | 诸政 发〔2020〕26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诸暨辰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市布谷湾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因实施城市建设及加快美丽城镇建设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诸暨辰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市布谷湾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等相关区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168号诸暨辰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市同山镇布谷村诸暨市布谷湾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规划确定并公布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
诸暨市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诸暨市人民政府浣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暨东路168号诸暨辰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补偿资金和评估、测绘、征收服务、房屋拆除等费用由诸暨市新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诸暨市布谷湾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补偿资金和评估、测绘、征收服务、房屋拆除等费用由诸暨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相关业务工作委托诸暨市永兴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资产和房地产评估单位由各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三、征收实施时间
征收实施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自本征收决定发布之后,上述征收区域内办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新办理权属以及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户籍迁移、出租备案等手续,不再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三改”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等。
五、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单位)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履行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义务。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