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农村建筑工匠及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完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式,提高村级集体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村级工程质量,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建设,根据《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诸暨市农村建筑工匠及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市委办〔2019〕91 号)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2019年,市公管办与浬浦镇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在浬浦镇白杜坞村试行“工匠库”发包模式。在试点的基础上,市公管办起草了《诸暨市农村建筑工匠及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该文件于2020年8月开始由市公管办进行调研论证,2020年10月向相关部门、镇乡(街道)征求意见,结合相关意见建议,形成最终的《诸暨市农村建筑工匠及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分为总则、工匠管理、招标、投标、履约监管、法律责任、细则等七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本章节主要明确各部门在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工匠”)管理及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各镇乡(街道)负责对村推荐参加工匠培训人员的审核、招投标过程的投诉处理;市住建局负责工匠的培训考核、证书发放、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工匠招投标项目资金支付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工匠招投标项目预、决算审核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公管办负责工匠招投标项目招标环节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工匠管理
工匠管理主要对工匠的报名条件、产生、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进行明确。
1.工匠的条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两年以上施工或组织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报名: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③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多次引发矛盾信访的;④村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本村村级工程。
2.工匠的产生。报名参加工匠培训的人员,须向镇乡(街道)领取报名表,经村两委会讨论,并报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方能参加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由市住建局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
3.工匠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匠按三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安排。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
(三)招标
本章节主要对采用工匠库发包方式的适用范围、适用项目时行明确。
1.工匠库发包方式的适用范围。采用工匠库发包方式的,只限于本村工匠。如有特殊情况,采用工匠库发包方式面向全镇乡(街道)的,须经镇乡(街道)村级工程项目监管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2.工匠库发包的适用项目。工匠库发包只适用市政类、装修类等村级工程项目,不适用房屋建筑(土建)、公路、桥梁、山塘水库等技术较复杂、安全要求高的工程。
(四)投标
本章节主要对工匠库招标的评标办法和下浮区间进行明确。
1.评标办法。工匠库招标原则上采用随机抽签中标法,即以随机方式抽取预中标工匠,通过资格审查后的预中标工匠在下浮区间内抽取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
2.下浮区间。工匠库招标下浮区间按招标工程类别划分,装修工程为3%-8%,市政工程为7%-12%。
(五)履约监管
本章节主要对工匠的履约能力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明确。
1.工匠的履约能力。农村工匠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揽一只工程,具体以通过验收时间为准。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工匠须向镇乡(街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
(六)法律责任
本章节主要对工匠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及应用进行明确,记录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记录期间,工匠不得参加招投标。如记录期限为3年的,取消其工匠资格。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读,解读人:章忠潮,联系电话:0575-8725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