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章程
(2020年12月24日八届五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待召开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提交追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民政部指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并参照《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章程》、《浙江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章程》,结合本会成立以来的实际经验,鉴于市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促进会并入本会,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诸暨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是浙江省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学术性社会团体,由热心从事新四军暨“金萧地区”人民抗日游击根据地历史研究和宣传,以及热心老区建设的人士组成。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以宪法为准则,系统深入地研究、宣传铁军精神和“金萧地区”人民抗日斗争的历史经验,继承和发扬优良的革命传统和作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支持和促进老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诸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并接受诸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本市有关新四军和以“金萧地区”的抗日根据地史料的征集研究和编写工作,同时兼顾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时期的其他史料;
(二)宣传中共诸暨党组织和人民军队的斗争史及光荣传统,弘扬老区精神,充分发挥革命遗址、烈士纪念碑(馆)等历史文物的作用,编辑送发会刊《浣江大地》,组织宣讲团,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三)了解“三老”人员和老区群众生活,反映老区人民意见和要求,动员海内外力量为老区发展进行投资开发、推广科技成果、建立营销渠道、开展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等,为贫困老区开展扶贫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联谊活动;
(五)积极参加与兄弟县(市)的新四军研究会与老促会的联谊活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热心从事新四军和“金萧地区”人民抗日游击根据地历史研究与宣传,以及关心、支持、参与老区开发建设的老同志、老军人、党史军史专业工作者、愿意为之作出服务的人才等,拥护接受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且身体健康。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须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经本会领导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会务活动和课题研究;
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5周岁以上老年会员,转为“荣誉会员”。凡“荣誉会员”可以不再缴纳会费,不参加会员活动,但继续赠送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50元∕人·年,上不封顶,特别困难的会员,经个人申请,会长批准可免缴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推荐有关学术资料和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正式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荣誉的活动,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权限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制订和修改章程;
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人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负责人人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须召开二次,情况特殊另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及驻会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另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熟悉本会业务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和学术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组织“办公室”、“编辑组”、“讲师团”,实施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兼顾文字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政府拨款;
按照规定每年收取的会员费;
会员和社会各界的赞助、资助、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账目清楚、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人员调动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定期向理事会公布,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财物并重,财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章程修改通过后,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账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对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0年12月24日经八届五次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待召开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提交追认。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诸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红字为修改或增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