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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医保政策问答(一)

2020-02-10 15: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医生使用了非医保或者超适应症的药品或者服务项目,医保能报销吗?

  能报销。只要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服务项目是不受医保目录限制的,都可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结算。

  二、如果在外地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会因为在外地就医降低医疗费报销比例吗?

  不会。对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降低报销比例。

  三、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要承担吗?

  不需要承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应该尽量少出门减少疫情扩散,有慢性病长期在服药的人员可以一次多配点药吗?

  可以。医院可以根据病人实际情况,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属于我市规定的12种慢性病病种,医保定点医院的单次处方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延长到12周,以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

  五、2019年个人垫付的医疗费,可以延长报销时限吗?

  可以。2019年未直接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发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2020年未直接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发票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