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诸暨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的反馈结果申请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19〕27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所作的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诸暨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的反馈结果,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3月3日在被举报人诸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天猫店铺“lovefits旗舰店”下单购买了11包宣传标题为“袜子男士纯棉短袜薄款长筒防臭中筒吸汗低帮短筒船袜春夏季潮全棉”的袜子,订单编号:365294850148169520。3月6日,申请人收到快递(韵达快递:3834876716208),发现商品外包装材质成分为:棉65%,聚酯纤维32.2%,氨纶2.8%。这与商家宣传的“纯棉、全棉”不符。另外,被举报人网页中还宣称袜口采用进口莱卡橡筋,却无法提供证实材料,属于标注虚假信息。根据以上两点,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消费者。2019年3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提交投诉资料,业务编号为1330681002019030750307671,要求退一赔三。但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在该平台上结案反馈,内容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7日接到投诉后,本局认为投诉人购买时没认真看其有纯棉和不足纯棉袜,不能认定虚假广告,而收到货标注很明确。同时商家已通知无理由退货,请投诉人作退货处理。”收到反馈后,申请人再次进入店铺网页,发现被举报人的宣传没有更改,被申请人所称的“不足纯棉袜”,整个网页都未找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无法证实袜口采用进口莱卡橡筋”的投诉,未给出答复就完成结案。故申请人不服上述结案反馈,请求撤销并重新受理投诉事项。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辩,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即对被举报人诸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相关的调查,发现被举报人网上宣传销售的袜子既有纯棉袜也有非纯棉袜,且被举报人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等依据,故被举报人的行为并未欺骗、误导消费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被申请人及时作出结案反馈给申请人。此外,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行为系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行程序上的告知,该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在诸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天猫店铺“lovefits旗舰店”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袜子。2019年3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投诉称,其在该商家网店购买了11包袜子,网页宣传袜子为纯棉,而其实际收到的袜子棉含量为65%,与宣传不符。同时,网页宣传袜子采用进口莱卡橡筋,却没有证据。故申请人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广告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责令该商家给予3倍惩罚性赔偿。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展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被举报人提供了袜子的检验报告和莱卡橡筋的供货证明。2019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结案反馈,内容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7日接到该投诉后,本局认为投诉人购买时没有认真看其有纯棉袜和不足纯棉袜,不能认定虚假广告,而收到货标注很明确。同时商家已通知无理由退货,请投诉人作退货处理。”申请人不服该反馈意见,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其投诉举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截图、网页截图、商品外包装图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投诉单、检验报告、供货证明、营业执照、说明书、网页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诉举报后,即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将不予认定为虚假广告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可知,其实际是对被申请人结案反馈中所作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而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经过调查后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决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