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建设行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两手硬”“两战赢”的工作要求,切实减轻疫情对建设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开工建设影响,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及履约监管
1.全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下简称“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急需的观察点、隔离点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项目用地,可以根据需要先行直接用地。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国家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
2.用足用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明确的挂账使用、国家统一核销以及省级统筹安排耕地占补指标政策,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建设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力保障,积极申请使用省重大产业项目预支指标,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争取更多省级统筹耕地占补指标。
3.对在疫情期间成交、按规定应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后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的,允许竞得人申请延期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4.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约定应在一级响应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优化行业管理服务
5.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进行的规划选址、用地报批、工程建设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服务、限时办结,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特事特办,“先建再补”。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办有关审批事项。
6.推行“不见面”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施工图数字化联审系统等平台在线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全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全流程“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现场办理审批事项的,实施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和错峰错时办理等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并提供代办服务。
7.简化规划许可手续。对需要提交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申报单位采取线上申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申报单位修改后,在5个工作日内线上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确认后,在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
8.推行告知承诺审批。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仅需提交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可直接出具批文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相关许可证。
9.推行施工图事后审查。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再委托图审机构进行审查。
10.调整现场管理人员要求。因疫情影响造成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返岗等情形的,允许采用同等资格人员暂时顶岗等方式实现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对工程施工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11.调整商品房预售申请规模。2020年6月30日前,每次申请预售规模不少于5000平方米或单体建筑不少于5幢。
12.简化商品房预售申请资料。2020年6月30日前,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证明材料简化为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投资额证明。
13.降低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2020年6月30日前,12层以下(包括本数)商品房:无地下室的达到地上一层,有地下室的达到正负零的标准。12层以上商品房: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一层。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每次申请预售的规模不受限制。
14.延迟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备案。对在2020年春节前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的,可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后1个月内完成。
15.优化抵押登记服务。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通过与银行建立的“抵押登记+金融信贷”联办机制,实行“网上办、一次不用跑”,进一步缩短抵押办理时间,实现审贷放贷与抵押登记无缝对接,避免“过桥资金”,补助企业降本减负。
三、帮扶企业降低疫情影响
16.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
17.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和价格变更。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价格变更等风险,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依法依规调整工程造价。
18.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市内审批的房地产开发、施工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中介机构备案,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19.加强信用激励。经诸暨市委市政府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免缴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后续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激励。
四、关心特定对象并适当补助物业服务企业
20.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安辅警、专职社区工作者、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上年度发放标准增加发放3个月租赁补贴。
21.对于承租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受疫情影响延迟返诸的,承租空置期间租金予以减免。
22.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
23.经属地镇乡(街道)认定,在疫情期间防控措施有力、管理工作到位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按在管地上总建筑面积0.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补助;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予补助;对疫情期间管控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24.按0.4元/平方米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予以一次性补贴。
诸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