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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2020-02-27 15: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发布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用工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疫情防控办〔2020〕45 号和绍市防控办〔2020〕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开通“就业大巴车”

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专列、专车,赴省外重点用工来源地分批接返企业务工人员的,包车费用经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激励企业复工复产

鼓励企业通过点对点包车、企业间拼车、激励员工自行返诸等方式,及时组织市外员工返岗,尽快复工复产。

(一)补助对象

经备案后正常开工,且在2020年2月底前产能恢复率达到80%及以上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1.市外员工在2020年2月25日24时前返诸到所在企业上岗的员工(春节期间留岗市外员工视同),按 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外员工在2020年2月26日至2月29日24时前返岗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2.返诸上岗员工为非诸暨籍参保员工;新招非诸暨籍员工在3月5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也可享受同等标准补助;

3.市外员工乘坐政府“就业专列”、“就业专车”返岗的,不重复补助。 

(三)核算方式

1.“产能恢复率”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2.补助金额按企业市外员工返诸上岗人数和上岗时间核算,其中,上岗人数为返岗老员工数与新招员工数之和;

3.企业上年度年底市外员工,以2019年12月底实际社保参保人员为准。

(四)操作流程

1.申请企业于3月6日前将返诸上岗人员补贴申报表、返诸上岗人员清册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属地镇(乡)、街道;

2.属地镇(乡)、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填写返诸上岗人员补贴汇总表,将返诸上岗人员补贴申报表、返诸上岗人员清册以及返诸上岗人员补贴汇总表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落实安排资金;

4.市人力社保局将资金拨付至各镇(乡)、街道,由属地镇(乡)、街道拨付给相关企业。

三、给予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工资报酬补贴

(一)补贴对象

1.1月25日开始至2月9日24时前经审核复工的;

2.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的生产企业;列入上级名单的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要求上述生产企业,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及指南。

(二)补贴标准

1.2020年1月25日至1月27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按职工日工资的200%给予补贴;

2.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期间,如职工有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职工日工资的100%给予补贴;

3.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加班工资给予补贴。

(三)申报资料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生产上述产品证明材料及列入上级名单等依据,符合相关标准证书及检测报告;审核复工文书;企业相关工资清单及职工补贴明细。

(四)申报流程

企业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属地镇乡(街道),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由人力社保局负责对补贴标准进行审核后报送市经信局,由经信局负责对补贴对象等相关事项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财政局落实资金后,由经信局负责兑付款项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参见申报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依法纳税的非公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市已经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参照适用。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暨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