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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0 10:26 浏览次数: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科学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11月29日下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进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中的重要讲话,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核心工作来抓紧抓细抓实,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着力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隐患清零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切实提升安全水平。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目标。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三服务”的活动贯穿全年工作的始终,对照“稳企业、增动能、保平安”的工作要求,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在工矿商贸行业领域推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一体化监督检查。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专项整治等行政执法管理手段,有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场所两企业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同时,通过开展双随机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监察力度,实现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目前,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在编人员41人,行政执法在编在岗人员30人(不含5名全额事业编人员、3名外借人员、1名工勤人员、2名未取得执法证人员),按照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为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拟将24人(30*80%=24)纳入计算数。

(一)总法定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数。

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2020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51天(全年总天数366天-法定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51天)。因此,2020年总法定工作日为6024天(24人×251天=6024天)。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包括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三定方案”确定的其他执法工作等,按前3年本机关平均数测算约158天/人×24人,共3792个工作日。

(三)非执法工作日测算

非执法工作日包括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按本机关前3年平均数测算约为60天/人×24人,共1440个工作日。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2020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792天。(总法定工作日6024天-其他执法工作日3792天-非执法工作日1440天=792天)

三、执法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性全面检查,由各科、室、队按计划自行实施。

(二)专项检查:为解决阶段性突出安全问题,在一定时间内针对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包括国庆、春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由综合协调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

(三)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是指应急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对象,公开执法检查结果。

四、执法检查内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八)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二)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五)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安排

全局负责监督检查科室3个,分别是:综合协调科、企业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非直接监管处室5个:办公室、科技法规科、应急救援科、火灾防治科、防汛减灾科。具体监督检查计划为:

1、综合协调科负责重点检查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单位20家(每家1个工作日,每次2人,每年每家不少于1次),共计40个现场执法工作日。

2、企业监管科负责重点检查地下矿山持证7家(其中两家在建),重大危险源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每家1个工作日,每次2人,每年不少于4次,计96个现场执法工作日);重点检查金属冶炼企业(5家),喷涂企业(10家),液氨制冷企业(3家),印染企业(6家),酿酒企业(4家),涉爆粉尘企业(10家),钢铁企业(1家),(每家1个工作日,每次2人,每年不少于2次,计156个现场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3家、尾矿库2家,危化生产企业4家,有仓储经营企业4家(每家1个工作日,每次2人,每年不少于2次,计52个现场执法工作日);抽查加油站20家次,烟花爆竹零售点30家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40家次、(每家0.5个工作日,每次2人,计90个现场执法工作日),全年共计个现场执法工作394日。

3、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全年“双随机”抽查规上企业30家次(每家1个工作日,每次3人),小微企业70家次(每家1个工作日,每次3人),共计300个现场执法工作日。

4、全年开展全员双随机执法1次(每次抽查企业30家,每家1个工作日,每次2人),共计60个现场执法工作日。

全年共安排40+394+300+60=794个现场执法工作日。

六、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效举措。局相关科室、队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编制月度检查方案。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使执法人员执法效率和水平得到不断提升,应用法律条款和技术标准准确、程序合法、文书填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力争无错案、无复议、无败诉。对执法行为严重违规、严重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三)联合执法,提升执法效率。各科室、队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涉及同一家企业的执法检查,尽可能合并检查,控制涉企检查频率,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执法合力。同时,每月底前要将当月执法情况汇总表及下月执法计划表报监察大队汇总。

(四)强化保障,严格落实执法计划。要充分做好执法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年度执法计划落到实处。积极主动协调,事先安排好执法车辆,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而影响执法计划的实施,确保执法计划的严肃性。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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