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关于对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0-05-15 10: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诸财执法〔2020〕1号

投诉人: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1501室

被投诉人1:诸暨市儿童福利院

地址:诸暨市东三环路189号

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6楼

投诉人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编号:诸政采2019-12-12,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4月3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后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投诉人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诸暨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在处理第三方供应商质疑过程中程序违法,作出的废标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投诉人于2020年1月13日参与投标了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并成为预中标单位。2020年1月17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2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中标通知书领取情况时,被告知有相关投标单位提出质疑,但质疑人、质疑内容等具体信息均未告知,也未给予投诉人针对答疑内容进行申辩的权利;直到2020年1月20日中午,被投诉人2相关负责人联系投诉人并告知质疑内容为“你公司投标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存在虚假响应情况”,要求我方务必到投诉人2处说明质疑情况,如未作出回复将作虚假响应处理。投诉人得到此消息后十分重视,并于当天下午多次电话联系被投诉人2相关负责人以预约时间针对质疑情况作出说明,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但出人意料的是,被投诉人2在未依法向投诉人送达质疑函内容及听取申辩及说明意见之前早就作出了“取消预中标单位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预中标资格”的决定,并于2020年1月20日当天下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的废标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但投诉人作为其他有关供应商(被质疑供应商)一直未收到采购人(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

投诉人于2020年1月21日下午前去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说理,并拿到被投诉人2签发的“取消你公司预中标单位资格”的通知函,对于该结果,我公司不予接受,于2020年1月21日与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科领导现场沟通并向其提交了产品的检测报告后,中心监督科领导提出:(1)由于过年放假情况,如对通知内容有异议,可以于年后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2)如提供的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交由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后,经评标委员会复评我公司不存在虚假响应情况,则重新作出是否废标的决定。

按照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科的要求,投诉人于2020年1月31日,向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申辩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以维护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合法中标的权利,投诉人于2020年3月17日接收到被投诉人2签发的“经评标委员会复评,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通知函。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收到供应商质疑后,未依法告知质疑相关情况,且未听取投诉人的申辩意见,就盲目认定投诉人存在虚假响应情况,并作出取消投诉人预中标单位资格,在投诉人主动找上门维权的情况下,被投诉人2无奈答应给予发表申辩意见的权利。其实在被投诉人2作出废标决定并公告后,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辩意见均已无法改变“废标”的结果,因此在投诉人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投标人不存在虚假响应情形,投标合法有效时,被投诉人2又以“经评标委员会复评,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的理由来搪塞,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处理该事宜的程序违法,作出废标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已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1.开标现场记录;2.通话记录及相关录音;3.浙江政府采购网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废标公告;4.代理机构通知函;5.投诉人申辩意见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查处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在处理供应商质疑过程中的违法;2.认定被投诉人2作出的废标行为无效,确定投诉人为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投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废标公告:

2.代理机构通知函;

3.投诉人申辩意见函。

被投诉人1诸暨市儿童福利院辩称:

2020年4月13日我院收到贵局发出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案卷编号:ZJZC-T-202001),要求我院提交康复器材采购项目相关采购的依据及资料,现说明如下:为开展添翼计划,我院拟采购康复设备,预算金额337万元。按流程向市财政局上报了《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网上申报),并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了诸财采确临[2019]4302号《诸暨市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预算执行确认书》。此后民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收集了所需设备的技术参数,并按规定委托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在随后的采购招标程序中,一直由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包括后来对质疑组织专家复评复核等程序,我院一直做好配合工作,并未参与和影响采购的正常程序。对于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投诉我院在“处理供应商质疑过程中的违法”问题,我院一直未参与和影响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正常采购程序,并且至今都未收到过投诉人的任何质疑文书。

被投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诸暨市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预算执行确认书》

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

2020年4月13日我中心收到贵局发出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案卷编号:ZJZC-T-202001),要求我中心提交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过程的依据及资料,现说明如下:

该项目采购预算337万元,于2020年1月13日开标,预中标人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28.4673万元。在中标公示期间,杭州普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对预中标单位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附件1)。针对提出质疑内容,我中心于2020年1月19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复核,经评标委员会复核,预中标单位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言语障碍矫治仪医疗器械注册证硬件组成部分无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质疑情况属实。评标委员会认定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取消其预中标资格。根据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附件2),我中心电话通知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项目授权人能否来我中心就有关内容说明情况,公司项目授权人称“年底公司放假已无人办公,来我中心更无可能”。

根据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我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本项目废标公告,并将结果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附件3)和有关供应商(附件4)。

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针对取消其预中标资格提出申辩意见和资料(附件6),因疫情期间,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要求,我中心于2020年3月11日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是重要的安全部件,招标文件中要求具有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且投标时提供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不提供投标无效,而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言语障碍矫治仪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硬件组成部分无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资料提交截止时间,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也未提供相关检验报告,申辩时提供的检验报告无效。其中标结果无效”(附件7)

对于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投诉意见,我中心认为:

一、针对关于投诉人反映“处理供应商质疑过程中的违法”。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规定,为充分保障预中标人(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我中心先后两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供应商质疑内容与预中标人投标文件、样品等相关内容进行复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并没有规定必须向预中标人送达质疑函内容。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规定,我中心在收到质疑函后,按照相关程序并根据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将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质疑供应商和有关供应商(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附件4)。

3.“取消预中标单位预中标资格”是原评标委员会在复核过程中,核对了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预中标人)投标文件中附有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杭州普恩贸易有限公司(质疑人)提供的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网上电子打印件及相关网站查询,并且一致,而该医疗器械注册证硬件组成部分无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预中标单位到场核对相关情况。根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取消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预中标资格,我中心是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发布废标公告。(附件5)

4.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针对取消其预中标资格提出申辩意见和资料,我中心将其视为对废标结果的质疑。因疫情期间,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要求,我中心于2020年3月11日再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附件8)

二、针对关于投诉人反映“未告知质疑相关情况,未听取投诉人申辩意见,盲目认定投诉人存在虚假响应情况。”

在第一次复核中,原评标委员会经核对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认定“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规范中产品组成有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而注册证中产品硬件部分无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情况属实,取消其预中标结果”。(附件2)

我中心经查阅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80页,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对言语障碍矫治仪的选型说明为“最符合招标要求,性价比高”。第118页技术偏离表没有如实说明相关问题,也没有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故我中心立即告知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项目授权人相关情况并请公司务必派人来我中心,能否提供相关材料以澄清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况。

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针对取消其预中标资格提出申辩意见和资料,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申辩意见及材料,我中心再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资料已超出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资料提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2020年1月13日10时),申辩时提供材料无效,其中标结果无效(附件7)。根据申辩中相关资料,我中心也没有按照虚假响应对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作出相关处罚。

我中心始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与投诉人保持沟通联系,充分保障投诉人的各项权益,严格按照事实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处理相关质疑并及时进行书面回复。我中心认为采购程序是规范的,废标结果是合法的。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复评报告;相关通知回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附件1:质疑函(杭州普恩贸易有限公司)

附件2:复评报告(2020年1月19日)

附件3:质疑回复(杭州普恩贸易有限公司)

附件4:通知(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0年1月20日)

附件5:废标公告

附件6:申辩意见及材料(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附件7:复评报告(2020年3月11日)

附件8:通知(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0年3月13日)

附件9:质疑函(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附件10:质疑回复(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1本

投标文件副本1套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337万元,于2019年12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月13日开标,经评审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现已废标。

二、评审结束后,有供应商于2020年1月15日对投诉人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0年1月19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复核。根据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被投诉人2于2020年1月20日针对上述质疑制作《质疑回复》,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本项目废标公告,并制作《通知》于次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投诉人质疑和质疑答复等有关事项,并告知取消其预中标单位资格。

三、《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款第四项“产品组成:主要由触摸式显示器、鼠标、键盘、音箱、激光打印机、单通道低通滤波器、耳机、麦克风、工作台、电脑主机、隔离变压器(内置)、专用软件组成。”第七项“投标时提供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不提供投标无效。”并标注该项为实质性响应项。

四、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1月13日10时)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附列的言语障碍矫治仪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硬件组成部分无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也未附列相关检验报告或其他佐证材料。之后投诉人于2020年2月20日以快递的形式提交申辩材料时,同时附列投标时未提供的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检验报告。

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八项标书制作“根据投标文件制作情况,包括……,内容完整、规范、装订整齐、资料齐全得2分;有缺陷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清单及参数显示,本采购项目共由56项货物组成,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设置核心产品。

本机关认为:

1.被投诉人2在答复杭州普恩贸易有限公司的质疑时,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投诉人质疑和质疑答复,以及取消其预中标单位资格等有关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

《诸暨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器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言语障碍矫治仪产品组成包含隔离变压器(内置)。尽管投诉人提交的言语障碍矫治仪投标文件规范中产品组成有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而投标文件中附列的言语障碍矫治仪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硬件未包括隔离变压器装置(内置),且未提交检验报告或其他佐证材料,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认为中标结果无效,被投诉人2据此作出废标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在处理本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的下列事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八项标书制作“根据投标文件制作情况,包括……,内容完整、规范、装订整齐、资料齐全得2分;有缺陷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该评分项的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的规定。

(2)本采购项目共由56项货物组成,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设置核心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

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且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