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45/2020-1428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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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诸暨市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诸暨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5-20 |
关于开展2020年度“诸暨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度“诸暨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公布活动
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0年度“诸暨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一)“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诸暨市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满三年以上,且经济效益稳定;
2.按要求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完成2019年度年报工作;
3.重视企业的信用建设、文化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4.市场监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三年为A级以上;
5.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连续三年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发生;
6.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
7.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真实,有年度财务审计资料,纳税信誉等级为B级以上;
8.银行信贷信用良好,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9.劳动用工规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审查等级A级以上;
10.注重安全生产,三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12.三年内无市场监管及其他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
(二)“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依据《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考评标准》要求(附件1),企业自评分在90分以上的企业;
2.2018年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1)有恶意延迟、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行为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企业内发生刑事犯罪行为的;
(4)因企业违法行为导致的多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未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
(6)有违法经营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记录的;
(7)未达国家环保要求或因环保违法被查处的;
(8)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违反质量监管制度等违法行为被质监部门查处的;
(9)其他与“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称号严重不符的情形的。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诸暨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2)、《企业信用管理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自评分(附件3);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4)及《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考评标准》自评分(附件1);
3.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层情况、企业财务状况,近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4.企业信用管理建设情况,包括企业客户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应收账款管理情况、企业对外信用形象等;
5.企业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时和作息制度、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7、2018、2019年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
8.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9.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配置及资质证明;
10.企业法治建设情况,包括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及总结,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每年4次学法记录、职工每年2次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记录、法律顾问聘请情况、企业纠纷调解情况、企业法律援助情况等;
11.企业法治阵地建设情况,包括法治学校、法律图书室、法治宣传栏等载体,法律类书籍不少200册;
12.企业获得县市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称号及其它相关荣誉证明;
13.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
四、认定方法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经镇乡(街道)初审后,由市信用办、市普法办联合评估考核,并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公示。
五、实施步骤
1.自行申报。企业开展自我评价,符合培育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向属地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诸暨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申报表》,对照《企业信用管理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考评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打分,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资料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市信用办、一份报所属镇乡??街道??留档)。
2.初审上报。各镇乡(街道)对申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企业申报名单(电子稿)和申报资料(纸质)于2020年6月20日前统一上报市信用办(地址:暨东路70号报业大厦1601室)。
3.考核验收。市信用办会同市普法办组织考核验收,向有关部门、单位征信后,确定认(评)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到位。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与“三服务”活动、小微企业培育库建设等工作相结合,积极走访动员,广泛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为有力推动公示活动的开展,根据企业存量情况及市政府考核分组,各镇乡(街道)推荐企业(含小微企业)数分配如下:第一组镇乡(街道)各3家以上,第二组各2家以上,第三、四、五组各1家以上。
(二)加强指导,提高诚信意识。要结合信用监管工作,优先发展在辖区内、行业内具有标杆意义的企业、小微企业,并带动其他企业积极参与活动。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提高企业诚信意识,指导企业健全信用管理机构、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全面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完善纸质申报资料。
(三)严格审查,确保推荐质量。要严格对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诚信守法示范企业评估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报企业的参评资格;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仔细摸排调查,及时掌握企业实际经营动态,严把初审关,确保择优推荐。
(四)强化监管,巩固活动成效。要强化对示范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如发现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失信行为,立即取消认定并向社会公示,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估认定。被公示为诸暨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的企业有资格参与下一年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绍兴市级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等荣誉的申报。
如有疑问,请与市信用办、市普法办联系。市信用办联系人:周娟,89092763;市普法办联系人:方新裕,18258552887。
附件:相关附件1-4.pdf
诸暨市信用工程建设 诸暨市普及法律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识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