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不服直埠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申请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19〕80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诸暨市姚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镇长。
申请人不服原直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直埠镇政府)于2019年6月21日对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直埠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载明:申请人户未经批准,擅自在直埠镇××村大隆处进行违法建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申请人户于2019年7月5日前对上述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完毕。逾期将作强制拆除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申请人户自行承担。
申请人称,2019年6月21日,原直埠镇政府将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贴在了房屋围墙外的大门上。该通知书没有编号,也没有具体违法建设的事实说明,只是简单指出申请人户进行了违法建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户在7月5日前自行拆除。通知书的内容非常贫乏,给出的信息极其有限。此前,原直埠镇政府已经两次去申请人处测量,明确主房符合规定,工业用地存在违建问题。在2000年,申请人申请一块××村××自然村的土地办厂,诸暨市人民政府诸征补(2000)237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用地377.96平方米。另外,在1998年村集体处置生产队仓库时,申请人购得三间仓库,面积250平方米。因上述土地紧邻高速公路,后由于高速公路加宽工程,高速公路方面不同意在原址造房。为配合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经协商后该地由村集体收回。作为对等补还,村集体为申请人户调剂了一块250平方米的土地,在诸政征补(2000)237号文件批复的土地南面。在造房前,申请人还从××村村民处购来0.666亩土地,折合443.56平方米,又从同村村民郭某某处购得10平方米。因此申请人已获得上述三块土地共计703.56平方米的土地资格。申请人实际占用了691.8平方米(其中377.96平方米有土地证书,250平方米是村集体调剂的宅基地,办理了购补手续)。房子建好后,申请人曾多次到镇政府及市国土局要求补办手续未果。申请人认为,对于2013年前建造完工的三间平房及道地存在的工业用地违建问题,应根据以往做法,按照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通过缴纳罚款的方式解决。综上,请求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姚江镇××村××自然村搭建的81.59平方米房屋应属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有权对其进行拆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在2000年左右经批准厂房用地377.96平方米,后在2013年前后在批准用地外搭建81.59平方米的一层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以及《诸暨市违法建筑处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建筑物应属于违法建筑。原直埠镇政府人于2019年6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申请人未在限期内自动拆除,故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组织人员对上述违法建筑进行了强拆。综上,请求维持其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1日,原直埠镇政府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为申请人户未经批准在直埠镇××村大隆处进行违法建设,因此责令申请人户在2019年7月5日前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完毕。申请人不服该通知,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同时查明,2019年8月5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原直埠镇政府在下发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前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场勘测等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故原直埠镇政府所作的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系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进行处理的罚则规定,而非违则规定,原直埠镇政府将该条作为其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第三,原直埠镇政府在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前,未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其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属于程序违法。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故原直埠镇政府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缺乏职权依据。鉴于涉案房屋已于复议期间被拆除,撤销原直埠镇政府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已无必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原直埠镇政府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