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0-13823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管理综合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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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01 |
文号: | 诸政办便〔2020〕8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价格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06-
03
09:
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共渡难关十项政策”精神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价格期限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71号)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切实做好贯彻落实,进一步降低我市企业用水成本,帮助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原《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诸发改价〔2020〕9号)规定的企业(含自备水源企业)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下调10%的价格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二、企业用水价格在现行分类水价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50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请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价格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释等工作,水务集团具体负责企业用水价格结算。各职能单位要切实做细做实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价格扶持政策执行到位。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