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0-134457 主题分类: 应急安全消防-/应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14
文号: 诸政 发〔2020〕15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07- 17 11: 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诸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1.3事件分类

1.4事件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指挥机构

2.2指挥机构职责

2.3 应急工作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镇乡(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2.6专家组

2.7应急联动机构

3 运行机制

3.1预防与准备

3.2监测与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与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通信保障

4.2队伍保障

4.3交通运输

4.4基本生活

4.5医疗卫生

4.6物资能源

4.7治安维护

4.8技术保障

4.9公共设施

4.10资金保障

4.11人员防护

5 监督管理

5.1预案编制

5.2宣传与培训

5.3预案演练

5.4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2 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3 市相关应急指挥部

7.4 市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7.5 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突发事件风险,有效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诸暨”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诸暨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减少灾害。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强化预防预测预警能力,形成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快速有效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能力。

1.3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3.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3.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职业中毒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复杂多变、交织叠加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交互作用,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

1.5.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明确相关各方职责和任务等。

诸暨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详见附件1。

1.5.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预案。

诸暨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详见附件2。

1.5.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预案。

1.5.4镇乡(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人员安置等内容。

1.5.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5.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审定,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5.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操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操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操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应对突发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职务,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转为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以下称市相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长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市相关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3。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相关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分级响应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镇乡(街道)和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种应急资源等;协调驻诸部队;向市委市政府和绍兴市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目前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牵头,组成相应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2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和执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指导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汇报、发布等相关工作;负责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工作机构

市级有关单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职责,分为应急主管部门(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急协管部门(预案中成员单位)和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作部门,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

应急保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力、物资、技术、信息、装备等保障。

市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详见附件4。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市领导指挥机构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涉外事务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综合协调、灾害监测由应急主管部门牵头;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由事发地政府牵头;生产恢复由经信部门牵头;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由公安部门牵头;医疗卫生由卫健部门牵头;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由宣传部门牵头;群众生活、调查评估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组牵头部门(单位)进行调整。

2.5镇乡(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乡(街道)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充分发挥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 专家组

市政府及各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专家组的职责是: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向市政府、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

2.7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的单位、武警中队、人民武装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3 运行机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乡(街道)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分为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四个方面。具体包括预防准备、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警发布、预案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并适时开展信息发布与社会救助。

市突发事件主要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详见附件5。

3.1预防与准备

3.1.1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基层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

3.1.2安全防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点、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屋顶水库”、环境(辐射)污染源等危险源或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等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乡(街道)要把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列入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每年修订一次。

3.1.3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排查与化解,以创新社会管理措施为抓手,不断推进全市安全发展,促进各部门应急视频会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应急资源的共享,加快大数据技术应用,推动数字应急的发展。

3.1.4风险保障。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各部门(单位)、镇乡(街道)应当为火灾、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台、矿山和危化品处置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容易发生自然灾害的镇乡(街道),要逐步试行由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部门(单位)、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台风、洪涝、山洪、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生产、矿山开采、尾矿库、环保排污、交通运输、旅游景点、食品药品生产、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预警

各有关部门(单位)、镇乡(街道)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能需要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乡(街道)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通报。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应急广播、电视、通信、报刊、网络新媒体、宣传车、约定俗成的警报器具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级别按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乡(街道)应急预案实施。

3.2.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级别按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乡(街道)应急预案实施。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大小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除采取三级、四级预警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部门(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镇乡(街道)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事发地镇乡(街道)、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单位、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有责任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除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外,还应按规定做好向绍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镇乡(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应将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初步原因与判断、危害程度、人员伤亡(中毒)情况、先期处置措施及后续应对措施,需要政府和部门协助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向市委、市政府、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漏报、谎报。

各镇乡(街道)要创新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居)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详见附件6。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采取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等应急措施。

(2)事发地村(居)、社区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镇乡(街道)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3 分级响应

当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市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关预案响应。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启动I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应急主管部门决定。

(1)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响应市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镇乡(街道)、部门预案必须响应。

(2)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必要时市总体应急预案响应。

(3)发生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绍兴市政府,请示响应绍兴市预案。

3.3.4应急指挥

(1)组织指挥。市级预案响应后,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镇乡(街道)、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属地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2)现场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现场情况设立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当绍兴市及以上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应急联动机构、消防救援大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5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市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市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副指挥长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军地工作、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有关市领导任组长;

③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哀悼吊唁、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总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⑤省、绍兴市工作组到现场后,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⑥根据有关法规响应或结束紧急状态;

⑦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相关市领导和有关成员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分管市领导任指挥长。副指挥长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妥善处置舆情;

⑤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①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市长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与事发地政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指导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

(4)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①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地政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6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并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环境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求助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深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依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及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同时,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内的通信网络进行管制;

(4)加强有关场所、道路管制,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部门(单位)的警卫,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各相关指挥部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市政府或市相关应急指挥部要求,市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8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绍兴市政府报告,请求绍兴市级预案响应和有关方面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市、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3.9应急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同时,采取或实施必要后续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灾难或事件。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理

事发地镇乡(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司法援助等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镇乡(街道),对较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防预警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抄送应急管理局。同时,各部门(单位)、镇乡(街道)要对全年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抄送应急管理局。

协助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3.4.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乡(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乡(街道)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3.4.4社会救助

围绕让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得到医治”的“五有”目标,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建立突发事件救助专项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由慈善总会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4  应急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4.1通信保障

经信部门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制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4.2队伍保障

4.2.1 消防救援队伍

以消防救援大队为主力,市、镇乡(街道)要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4.2.2 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

武警中队、人民武装部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2.3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加强卫生医疗、动物疫情防控、水上救援、安全生产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质灾害应急、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和基础信息网络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

4.2.4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乡(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

4.2.5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志愿者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救援体系。

4.3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公安和铁路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4基本生活

发改、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作预案,会同事发地镇乡(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5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

4.6物资能源

各有关部门(单位)、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经信、发改、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统一协调能源供应、电力调配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物价产生大幅波动。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根据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4.8技术保障

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要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风险预警、数据分析、风险防控、救援调度和绩效评估为一体的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储备、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等常态化管理,为市委、市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保障。科技部门要制定相关预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4.9公共设施

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供电、水务、天然气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分别制定相关预案,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4.10资金保障

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预案给予安排,各级财政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11人员防护

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避难(灾)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避难)场所。

5  监督管理

5.1预案编制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备案。

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省属企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镇乡(街道)应急预案由镇乡(街道)制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备案。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遇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修订后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涉及的指挥机构人员、单位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校对核实,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变更,并及时更新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动态更新,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5.2宣传和培训

(1)各有关部门(单位)、镇乡(街道)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增强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等的法律义务意识,普遍掌握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义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2)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全市各类学校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

5.3预案演练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特别是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要统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演练。镇乡(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5.4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评估、修订。各镇乡(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诸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2 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3 市相关应急指挥部

7.4 市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任务分配表

7.5 市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7.6 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全文下载】关于印发诸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