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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10
文号: 诸政办发〔2020〕32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人民调解员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 08- 10 16: 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浙司〔2018〕2号),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激励关爱人民调解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奖代补”奖励范围

全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含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委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村居(社区)、企业等单位的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奖励对象,其中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兼职人民调解员的,由各镇乡(街道)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二、“以奖代补”奖励标准

奖励以案件数量、难易程度、调解结果和规范化程度为标准计算,根据调委会类别设置年度调解案件基数,未达到调解案件基数的,相关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以奖代补”奖励。

 

(一)全市各调委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市级调委会退休调解人员除外)奖励标准

1.简易纠纷。除市级专业调委会外,调解成功并有规范的调解登记表的,每件奖励80元。

2.一般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具备调解申请书、调解协议书等人民调解文书的,每件奖励150元。

3.疑难纠纷。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复杂纠纷或当事人5人以上的疑难群体性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规范格式文书,做到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300元。

4.重大纠纷。群死群伤的纠纷、在本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市级以上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规范格式文书,做到一案一卷归档的,经市司法局审核认定后,每件奖励1500元。

5.重特大纠纷。列入市年度信访积案化解清单的案件,一般疑难信访积案调处成功并文书规范,做到一案一卷的,经市信访局审核认定后,每件奖励5000元;特别疑难信访积案调处成功并文书规范,做到一案一卷的,经市信访局审核认定后,每件奖励8000元。其他在本市具有重特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案件,调处成功的,可根据案情进行评估,经市司法局审核认定后,实行“一案一奖”。

涉案标的在100万元以下或借款人在3人(含3人)以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除涉嫌犯罪、未投保保险及重大伤亡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在3人(含3人)以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银行卡纠纷等标的额较大但案情简单的纠纷,不计入上述疑难及以上类纠纷。

系列纠纷案件5件以上的,每超出5件折算为1件(超出部分不足5件的按1件计算),一个系列纠纷案件折算后最多不超过20件。

(二)市级调委会调解辅助人员的奖励标准

1.市级专业调委会的调解辅助人员,按所在专业调委会全体专职调解员“以奖代补”年平均奖励的80%计奖;

2.市调委会的调解辅助人员,按全市专职调解员“以奖代补”年平均奖励的80%计奖。

调解辅助人员的配备需经市司法局核定确认。

(三)市级调委会退休调解人员的奖励标准

1.市级专业调委会的退休调解人员,享受每月2000元的基础调解补贴;

2.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奖励标准上浮50%。

退休调解人员的配备需经市司法局核定确认。

(四)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标准

1.一般纠纷。纠纷调解成功并制作规范案卷的,每件奖励500元。

2.疑难复杂纠纷。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疑难复杂纠纷或当事人5人以上的疑难群体性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规范案卷的,每件奖励800元。

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的纠纷,需由市人民法院或市联调中心指派,一律上ODR平台登记报结,未经ODR平台登记报结的,不予奖励。

(五)其他奖励标准

1.人民调解案例被省级(含)以上案例库录用的,每件奖励

300元;被绍兴以上案例库录用的,每件奖励200元,同一案例多次获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对具有人民调解等级证书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差异化“以奖代补”奖励,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上浮15%,二级人民调解员上浮10%。

3.诉前调解案件按照《诸暨市诉前调解工作激励考核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三、否决事项

(一)凡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案件的,或隐瞒案件数的,每发现一件即取消其当年参加考核奖励的资格;凡抽查到案卷或者平台录入不规范的或当事人对调解不满意的,每发生一起分别扣除全年奖金总数的5%。

(二)凡领取奖励后,所调解成功的纠纷一年内重新又发生的,下个统计周期扣除该件纠纷调解所得奖励。

(三)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工作不到位,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每发生一起分别扣除该调委会全年奖金总额的20%。

四、申报、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报

各调委会在每年12月1日前按要求对“以奖代补”对象受理、调处纠纷情况进行分类、统计,上报市司法局相关科室和所在镇乡(街道)司法所。统计案件以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为准。

(二)统计汇总

1.各镇乡(街道)司法所负责本镇乡(街道)辖区内各调委会所调处案件的审核以及案件数量和奖励金额的统计。

2.市司法局律管科负责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的案件审核以及案件数量和奖励金额的统计。

3.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市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处案件的审核以及案件数量和奖励金额的统计。

4.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审核以及案件数量和奖励金额的统计。

上述负责统计的镇乡(街道)司法所、相关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司法局上报统计数据,由市司法局统一汇总。

(三)考核定奖

市成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评小组。考评小组通过集中检查或者个别抽查的方式,对各调委会申报的案件结合人民调解卷宗、“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ODR平台”的录入情况进行核查,最终确定各调委会“以奖代补”的金额。

(四)补贴发放

“以奖代补”资金每年审核、发放一次。镇乡(街道)调委会所需“以奖代补”经费由市财政和镇乡(街道)各半承担,市财政承担资金由市司法局下拨至镇乡(街道);市级专业调委会所需“以奖代补”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经市司法局核定奖励金额后发放。市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列入市司法局部门预算经费,可根据市财政当年度经费预算和人民调解案件数量适当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二)考评小组对申报奖励的调解案件进行检查复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当事调解员及调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调委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调解卷宗需符合浙江省司法厅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文书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应与市司法局协商后明确。

六、其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的意见》(诸政办发〔2015〕63号)同时废止。2020年7月1日后受理的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按照本意见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诸暨市诉前调解工作激励考核办法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诸暨市诉前调解工作激励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与强化诉前调解工作,不断深化发展“网上枫桥经验”,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根据诉前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驻市人民法院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绍兴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诸暨工作室(以下简称联调委、保调委)的调解人员。

第三条 纠纷调解案件一律上ODR平台登记报结,未经ODR平台登记报结的,不予奖励。鼓励当事人自行自主登录ODR平台化解矛盾纠纷,用户自行上线的纠纷如调解成功计入承办调解员的考核数。

第四条市人民法院立诉前调案号的纠纷(交通事故除外)由市联调会调解员按照随机分案模式实行分案,交通事故纠纷由市保调委调解员按照随机分案模式实行分案,避免调解员收案数量的不均衡。市人民法院法官可委托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对调解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纠纷案件调解成功是指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当事人因纠纷实际得以化解而申请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出具调解书或申请司法确认。奖励标准依照《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人民调解员的意见》规定执行。

调解员促成纠纷调解案件自动履行完毕的,另行给予奖励,全部履行完毕的,按调处成功纠纷类型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未全部履行但履行标的额超过10%的,按每超10%给予纠纷类型奖励标准的5%奖励(按整数倍比,不到10%的不予计算)。

第六条纠纷案件虽未调解成功,但调解员已经完成事务性工作的,根据以下标准发放奖励:

(一)填写详细《诉调对接工作联络表》,引导纠纷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完成纠纷当事人信息录入工作的,每件奖励20元;

(二)确认无争议事实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完成纠纷当事人信息录入工作的,每件奖励30元;

(三)调解未果,经与承办法官对接完成副本传票等文书送达的,每件奖励20元。

第七条调解辅助人员享受的奖励按《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人民调解员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诉前调解的奖励由调解员本人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交申请奖励所需的材料,经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核后,向市司法局申报,由市司法局核定奖励金额后发放。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案件的,每发现一起倒

扣调解员涉案奖金两倍的金额,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人民调解员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前的调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激励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