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0-13412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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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9-11 |
文号: | 诸政办发〔2020〕42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1-2020-0014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诸暨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的日常管理、治理、搬迁等项目。其中治理项目分为应急排险处置、应急治理工程、常规治理工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认证、审核和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以市财政局为主。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当地镇乡(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治理项目要按有关规定确定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签订项目合同,并按要求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结合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各镇乡(街道)立项申请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预算资金。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镇乡(街道)年度排险数量、日常管理开支等,以切块资金分配的方式,对地质灾害日常管理和应急排险处置进行资金补助,每年度分两批下达。
应急排险处置项目工程造价一般在10万元以下,相关验收程序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应急治理工程、常规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
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总量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程度,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年度实施的防治项目,并分项目核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金额,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按项目合同总额的90%事前补助给相关镇乡(街道)。
第九条 应急治理工程、常规治理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项目补助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通过专家验收后再予拨付给相关镇乡(街道)。
第十条 各镇乡(街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管理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从业单位职责及法律责任依据《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坚持“村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对避让搬迁移民按以下程序给予适当补助:
(一)由各镇乡(街道)根据地质灾害点的受灾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避让搬迁安置计划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经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立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立项后,各镇乡(街道)须在一个月内上报具体实施方案。
(二)在镇乡(街道)与地质灾害移民户签订好搬迁安置协议,经公示后,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实际户数,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到镇乡(街道),再由镇乡(街道)落实到户。市政府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一经发现问题须追究领导责任。搬迁项目到次年3月底,由镇乡(街道)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
对于异地选址新建住房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户,市政府一次性补助每人8000元,对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搬迁任务的,取消市政府补助资金。
对于自愿放弃宅基地指标,自行购置商品房或投亲靠友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户,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每户再补助50000元,但该户必须有在本村长期居住的农业在册人口,补助前其位于地质灾害区的房屋必须拆除。
鼓励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户通过申请进城置换、核发地票或政府实施的保障性住房等进行安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但不再享受前款所述每户50000元的补助。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涉及的各项审批规费予以免缴;对老弱病残、孤寡老人等特困户,由镇乡(街道)或行政村建造公寓实行统一安置,市民政局、残联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二条 各镇乡(街道)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做好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市教体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旅游局等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原则上由各部门落实资金。
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且符合省级和绍兴市级立项要求的项目,要积极争取省级、绍兴市级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诸暨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诸政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42 关于印发《诸暨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