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1/2020-13394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国资办) 成文日期: 2020-09-22
文号: 诸财社〔2020〕56号 文件登记号: DZJD12-2020-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诸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2 14: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国资办)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诸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18日


诸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5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确定下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市财政局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即按照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其中户籍人口补助资金,按照人口数和省规定的人均经费补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流动人口补助资金,按在册登记流动人口数和省规定的人均经费补助标准的50%安排财政预算。以后根据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适当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应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当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情况进行付费结算,市财政局将结算资金统一拨付到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统一下拨到各医共体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中拨付至各医共体的结算资金由医共体结合医共体内部考核办法统筹分配拨付到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统一作为各医共体及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第八条  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原《诸暨市卫生局 诸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诸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诸卫发〔2012〕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