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口镇社会救助办理流程及办理标准
社会救助政策 | ||||||||
序号 | 救助事项名称 | 申请条件 | ||||||
1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及保障金给付 | 收入型低保家庭: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④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⑤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支出型贫困家庭:①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②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医疗、就学的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③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重度残疾人单列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①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劳动年龄段内单身的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②依靠子女供养的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且子女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子女财产条件同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③申请对象财产条件符合当地收入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 重病型单列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①依靠家庭供养的劳动年龄段内单身的重病人员,且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全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②重病认定。重大疾病是指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详见附件,门诊规定病种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③申请对象财产条件符合当地低保边缘生活保障家庭标准。 | ||||||
2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 低保边缘家庭:①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发票价低于当地同期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 ||||||
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及保障金给付 | 户籍在我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
4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 | 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口,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以下两类: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
申 请 材 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1 | 本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
2 | 医疗发票等致困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
3 | 户口簿 | 复印件 | ||||||
4 | 本人市民卡 | 复印件 | ||||||
5 | 残疾证 | 复印件 | ||||||
申 报 方 式 | ||||||||
序号 | 办理途径 | 办理地址 | 咨询电话 | |||||
1 | 现场办理 | 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88790560 | |||||
涉 及 政 策 | ||||||||
事项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及保障金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 政策类型 | 社会救助 | 责任部门 | 民政局 | |||
文件名称 | 《诸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政策文号 | 诸政办发〔2018〕57号 | 政策层级 | 诸暨市级 | |||
救助标准 | 低保标准:每人890元/月按人均月收入补差发放,低保边缘家庭:按低保标准的30%(267元/月)发放。 | |||||||
事项名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及保障金给付 | 政策类型 | 社会救助 | 责任部门 | 民政局 | |||
文件名称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政策文号 | 诸政办发〔2017〕126 号 | 政策层级 | 诸暨市级 | |||
救助标准 | 基本生活费标准1434元/人/月;护理补助标准参照残疾人护理补贴,分500元/月/人,250元/月/人,125元/月/人,集中供养对象再增发50% | |||||||
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 | 政策类型 | 社会救助 | 责任部门 | 民政局 | |||
文件名称 | 《诸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诸暨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政策文号 | 诸政发〔2012〕34 号 | 政策层级 | 诸暨市级 | |||
救助标准 | (一)急难型救助 1.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实际遭遇人数给予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根据受灾家庭的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其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户最高救助10000元,因病致贫户每户最高救助8000元,其他困难对象每户最高救助6000元。 3.因火灾等事件突发房屋倒塌情形,家庭和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救助,其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户最高救助10000元,因病致贫户每户最高救助8000元,其他困难对象每户最高救助6000元。 (二)支出型救助 1.家庭成员患慢性病、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救助、补助及保险,下同)超过2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5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⑵ 低保边缘、因病致贫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3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 ⑶ 其他困难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15%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2.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等费用,属低保、低保边缘、因病致贫家庭的,给予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属其他困难家庭的,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因其他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四)同一家庭、个人,同一致困原因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临时救助1次,特别困难的不超过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