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诸暨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5 17: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政策原文

一、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确保完成各类创建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建设工程形象。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文件制定依据

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为《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诸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

第三条工作内容多数属《诸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规定指标的细化,具体内容已在征求相关企业、单位的意见基础上予以调整确定;第四条监管机制设计的法律条文如下:

1.实行开工条件审查制度中“严格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工地,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之规定。

2.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控制度的相关条款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之规定。此外,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符合住建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标准基础上,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之一,可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处罚措施。

3.实行惩戒制度的相关条款

“建设单位未确定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现场负责人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之规定。

“施工过程中在同一项目同一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责令整改二次以上(含二次)的,停止施工单位在诸暨市内承接房建和市政工程业务3个月;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停止施工单位在诸暨市内承接房建和市政工程业务6个月”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45、46、48、49、121、125等项处罚标准之规定。

“监理单位未落实监督职责(未开展日常检查或现场存在大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或已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停止监理单位在诸暨市内承接监理业务3个月;经主管部门督促后,仍不落实监督职责的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停止监理单位在诸暨市内承接监理业务6个月”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41、63项之规定。

以上停接业务处罚亦符合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试点示范、评优评奖等环节,依法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之规定。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0年4月28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5月1日。因制定时建筑扬尘污染严重,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妨碍我市“蓝天保卫战”实施进展,故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因“蓝天保卫战”属于阶段性工作,文件将视相关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情况予以调整或者废止,故标注暂行且未载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相关内容由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杨志钢,咨询电话:0575-89088459。

(原文件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