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低边认定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认定标准
(一)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收入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医疗、就学的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三)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重度残疾人单列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劳动年龄段内单身的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依靠子女供养的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且子女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子女财产条件同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3.申请对象财产条件符合当地收入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
(四)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重病型单列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依靠家庭供养的劳动年龄段内单身的重病人员,且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全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
2.重病认定。重大疾病是指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详见附件,门诊规定病种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
3.申请对象财产条件符合当地低保边缘生活保障家庭标准。
二、低保边缘救助认定标准
(一)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发票价低于当地同期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纳入低保边缘的因病致贫对象:
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医疗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三、供养义务人财产核定
(一)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重残单独施保除外):
1.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2.发票价有高于本市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之和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3.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边缘的因病致贫对象:
家庭中有一个或两个(含)以上非共同生活法定供养义务人人的,非共同生活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财产存在不符合因病致贫家庭财产认定条件情形的。
一、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认定标准
(一)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收入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医疗、就学的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三)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重度残疾人单列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劳动年龄段内单身的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依靠子女供养的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且子女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子女财产条件同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3.申请对象财产条件符合当地收入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
(四)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重病型单列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依靠家庭供养的劳动年龄段内单身的重病人员,且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全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
2.重病认定。重大疾病是指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详见附件,门诊规定病种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
3.申请对象财产条件符合当地低保边缘生活保障家庭标准。
二、低保边缘救助认定标准
(一)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发票价低于当地同期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纳入低保边缘的因病致贫对象:
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医疗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三、供养义务人财产核定
(一)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重残单独施保除外):
1.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2.发票价有高于本市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之和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3.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边缘的因病致贫对象:
家庭中有一个或两个(含)以上非共同生活法定供养义务人人的,非共同生活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财产存在不符合因病致贫家庭财产认定条件情形的。
附件:
门诊规定病种
((绍政发〔2018〕17号)第四十二条)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恶性肿瘤,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肝),脑瘫或脑血管意外恢复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耐多药肺结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