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诸暨市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诸暨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诸暨市范围内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以及农村产权交易当事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遵循规范操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四条 交易主体是指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转出方、受让方。
交易转出方是指将其拥有的产权发包、流转给受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交易受让方是指在交易活动中承受转出方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凡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个人产权项目,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进行鉴证,《农村产权交易凭证》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下属管理机构盖章后即起到鉴证作用,不再另行出具证明文件;取得《农村产权交易凭证》的农村产权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办理鉴证手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交易客体
第五条 交易客体为: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使用权;
(五)农(林)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涉农知识产权;
(七)涉农股权;
(八)地票;
(九)农民私人房屋;
(十)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
第六条 下列产权不得在交易机构交易:
(一)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权属不清或处分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四)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委托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民个人产权交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有关委托申请(详见附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文件;
(三)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准予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或标的物底价依据;
(六)交易标的物的情况介绍;
(七)其他应提交的农村产权交易资料。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竞价、协议及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进行,由受理申请的交易中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产权交易涉及优先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申请受理后,办理有关委托手续。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进入镇乡(街道)交易的,一般直接委托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操作。
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当事人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二)在有关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三)在本村村级公开栏发布交易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
(四)其他方式。
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报名申请。报名时应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产权交易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能取得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拟订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交易成交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交易情况通过网站及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一式六份),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合同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六条 受让方可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转出方帐户,转出方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交易双方持《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和交易合同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鉴证手续。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向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农村产权交易情况。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投诉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项目(品种)的行业管理归口,交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处理,重大事项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已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操纵交易市场、扰乱交易秩序及其他有损于公平交易等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集体、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