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14-1462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4-09-01
文号: 诸人社发〔2014〕31号 文件登记号: DZJD13—2014—0001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9 15: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诸政发〔2014〕4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界定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具有本市非农户籍,在失业登记时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本市非农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三)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指本市非农户籍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诸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四)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诸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五)复员转业军人,指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复员或者转业证明退出现役的人员(不包括农村退伍军人)。

二、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诸暨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新招用本市范围内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的本市农村户籍“4555”(女性45-50周岁,男性55-60周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项目、标准和期限

1.补贴项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补贴标准:(1)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招用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额(不包含个人缴纳部分)之和计算,最高不超过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额,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2)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范围内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的本市农村户籍“4555”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3.补贴期限:除就业困难人员被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别在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12月1日至12月15日向市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附件1);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就业困难人员)(附件2);

(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4555”人员)(附件3);

(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4555”人员)(附件4);

(5)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7) 用人单位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招用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农村户籍的“4555”人员提供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1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工资发放清单。

2.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初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3.拨付:经审核符合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条件的,每半年拨付一次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已申报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范围内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的本市农村户籍“4555”人员。

(二)补贴项目、标准及期限

1.补贴项目: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的一半(取整数)确定;本市范围内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的本市农村户籍“4555”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确定。

3.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得超过6年;农村户籍“4555”人员累计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办理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每年申报一次,当年(指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当年申请,逾期不予追补。

1.申报灵活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凭《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诸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员转业军人凭复员证明或转业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农村户籍“4555”人员提供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4)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所申报灵活就业,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

3.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所应对申请人员的家庭和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上墙公示(如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在两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6),送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四、其他

(一)灵活就业是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比如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等。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目前仍符合条件的,累计补贴最长期限延至6年。

(三)同一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享受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同一“4555”人员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享受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四)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退休或享受期限内因故中断缴费的人员,按实际缴费月数申请补贴。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项补贴。

(五)在本单位(含同一法人创建的企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再招用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六)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应在其个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上予以记载;“4555”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上予以记载。

(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和单位,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被骗取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诸政发〔2014〕44号文件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doc

附件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就业困难人员).doc

附件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4555”人员).doc

附件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 (“4555”人员).doc

附件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6: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doc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