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1-1471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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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文号: | 诸政发〔2021〕21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黄祖茂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1-
10-
20
1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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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黄祖茂,男,江西省宜春市人,现为诸暨市安华镇赵某某袜厂职工。2020年9月28日晚9时,安华镇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宋某因怀疑妻子赵某与安华镇赵某某袜厂负责人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刀对赵某某父子(女)3人行凶,先后用折叠刀戳伤赵某某及其11岁儿子和3岁女儿。在此危急之际,厂里职工黄祖茂听到孩子痛苦叫声,立刻赶到赵某某办公室内,不顾自身安危手拿水管冲上前去阻止行凶,反招凶手持刀攻击受伤倒地,但黄祖茂并未退却,仍奋不顾身与凶手进行搏斗,并将已受伤的3岁女孩抱离现场,有效阻止了事态恶化,为救援赢得了宝贵时间。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能量,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绍兴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绍政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华派出所申报,决定给予黄祖茂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希望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放发展、创新驱动、改革创先、整体智治,不断激发干事创业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推动各项工作争先进位、走在前列,为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诸暨范例赋能加力。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