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21-147831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日期: 2021-07-20
主办单位: 市发改局
会办单位: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政协诸暨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杨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建议》的提案(第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构建了信用联合惩戒的基本框架,2017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正式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我国首部关于信用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增加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另一方面,对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同时失信主体的信息被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政府机构对所有信用评级领域的负面信用评级实施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

二、建议回复

建议一: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五条规定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在我市,根据部门三定方案,诸暨市信用诸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诸暨市发改局,与社发科合署办公。其职责为:研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战略,编制建设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行业信用工作、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公共信用档案,实施信用评价,推进信用应用,组织联合惩戒,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协调指导公共信用异议处理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建议二:建立民营企业综合信用分类动态评价体系,对历年来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动态综合信用排位靠前的民营企业减少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同时,对民营企业首次违反或轻微违法行为以制度形式、清单形式明确采取不处罚措施,以提醒、帮助、指导代替行政处罚。

3月26日,诸暨市司法局于下发《全市法制监督2021年工作要点》,明确于今年推动建立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并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制定并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5月26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高效率推动建立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要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推行柔性执法,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梳理制定发布包容免罚清单。绍兴市司法局于6月28日下发《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多领域实施 免罚清单模式”的通知》,目前已要求全市各执法部门中分领域制定、 实施“免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推进包 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届时我市将参照绍兴制定的“免罚清单”做好本地“多领域实施免罚清单模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企业信用风险等级以近三年接受过行政检查的企业为样本,基于指标体系,根据归纳的样本特征对所有企业进行风险概率判定。判定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在检查中适当加大对高、中风险企业的检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精准化,努力做到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列举《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将广告监管、商标监管、证照登记、产品质量监管、计量标准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管等多个领域共计67个事项作为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容错内容。

建议三:由各具有行政监管、处罚责能的部门分别制定“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向民营企业提供行政违法记录修复通道,确保民营企业在一定时间内,通过一定措施能对己处罚记录进行修复甚至由部门直接主动消除己整改相关记录,以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三十二规定,“有不良信息的信息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作出违法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国家和省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经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书面通知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修复决定删除该不良信息或者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对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履行职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可申请进行不良信息修复活动。

在部门职责上,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作为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全省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省、市信用办)分别负责省级和本地区不良信息信用修复的标注、分析管理工作。

信用修复必须遵循《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规定的信用修复程序。不良信息主体应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省或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修复的不良信息予以标注,标注内容为“经XXX(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字样。

近年来,市信用办积极开展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梳理了近年来受行政处罚企业名单,筛选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企业1537家;组建信用修复工作小组,“点对点”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累计走访企业1000余家,发放资料2000余份,开展集中培训3次,培训企业200余家;简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间至6个工作日内,节省时间约50%以上,2020年对1300多家企业实施信用修复。近段时间,根据省和绍兴市部署,已经试点开展环保不良信息网上信用修复工作,切实解决失信企业信用快速修复困难,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实现稳定发展。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20日         

承办人姓名:毛晨阳

联系电话: 89097126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