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诸财执法〔2021〕6号
投诉人:江苏富爱实验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开发区长虹路6号鑫湖国贸中心2幢107室
被投诉人1: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地址:诸暨市东二路39号
被投诉人2: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东旺路39号
相关供应商:江西仙廷精藏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路66号
投诉人江苏富爱实验器材有限公司对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灵塔骨灰存放架与附属设施成品、原材料及安装服务(望回山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采购项目(浙成套工程2021-09-07,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苏富爱实验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加分项评审因素与本项目无关。事实依据:本招标文件第“23页”“三、评分办法”之“(4)技术分评分细则(70分)”表中“企业综合实力”描述“1、投标人产品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2、投标人提供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认证证书得2分;4、具备有效期内“中国排污许可”官方公众微信号可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得2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章 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投诉事项 2:以指定的专利作为加分条件。事实依据:本公示文件第23页“技术评分细则”“产品箱体结构”中写明:所投存放架的箱体采用“矩形榫头与榫眼隐蔽穿插连接方式”的新技术,即:箱体承重板(底板)在前端相对两侧设有矩形榫头,该榫头与箱体侧围板上相对应的榫眼或凹槽进行隐蔽穿插连接,以增强箱体承重力和美观。箱体本身不外露任何连接螺钉或铆钉。承诺完全响应此项新技术要求的得5分。(须提供该技术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本公示文件第24页“技术评分细则”“产品质量”中写明“核心图案—“浮雕立体图”的先进性、首创性、新颖性、实用性。(须提供“浮雕立体图”的外观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以上投诉的内容已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采购公正,违反了相关法律,我公司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违法条款。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回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1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辩称:
投诉事项1:(1)“投标人产品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分”:该项要求基于产品今后经营要求,不能投入即已为淘汰产品,同时要求生产企业须具备更高要求技术服务水平及生产更好更有质量保证的产品的能力;(2)“投标人提供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认证证书得2分”:该要求基于提供产品的企业具备规范的生产能力和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3)“具备有效期内‘中国排污许可’官方公众微信号可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得2分”:该要求基于中标企业在中标后是否能按期投入生产,不因没有排污许可而影响履约能力。
投诉事项2:“箱体承重板(底板)在前端相对两侧设有矩形榫头,该榫头与箱体侧围板上相对应的榫眼或凹槽进行隐蔽穿插连接,以增强箱体承重力和美观。箱体本身不外露任何连接螺钉或铆钉”,该技术实际上为中国传统建筑、家具及其它器械的主要结构方式,不仅美观漂亮,同时具有结实耐用的特点,其核心图案---“浮雕立体图”应具备先进性、首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实践中,该产品的专利类别多为实用新型,专利申报方便,并无排他性,很多企业具备相应专利,本次招投标中就有二家企业提供了专利证书,说明并无指向特定专利产品,不具有排他性。同时,本单位提出该项要求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避免中标企业将非法利用他人知识产权制造的产品用于本项目中,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
以上条款的设置主要考虑到该产品是公共产品,使用时间较长久,因此设置的门槛较高;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无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本着“法非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设置这些条款,应属合理合法。
被投诉人1另提出:
该企业第二次质疑与本次的投诉,使用的公章明显不一致,与《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相违背,请市财政局核实上二次质疑与本次投诉是否是该单位的真实行为;同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姚金玲”的签字是否为同一人所签?还是另有他人不法扰乱政府采购行为?特别是投诉书所使用的公章是否是在公安机关备案过的公司名称章?若投诉书用的为非法定名称章,投诉是否有效?是否应当向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反映并依法作出处理?
被投诉人1提交了质疑函原件、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被投诉人2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辩称:
投诉事项1:(1)投标人产品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 2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条件中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与采购产品的生产技术相关。(2)投标人提供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认证证书得2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而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包含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8个方面。因此《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与本次采购项目中标单位能提供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3)具备有效期内“中国排污许可”官方公众微信号可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得2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因此“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与本次采购项目中标单位能提供的服务水平相关。
投诉事项2:(1)所投存放架的箱体采用“矩形榫头与榫眼隐蔽穿插连接方式”的新技术......承诺完全响应此项新技术要求的得3分: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中说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本项目文件中要求“矩形榫头与榫眼隐蔽穿插连接方式”的新技术......承诺完全响应此项新技术要求的得3分”,仅要求该技术类专利,并未指定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2)“核心图案---“浮雕立体图”的先进性、首创性、新颖性、实用性。(须提供“浮雕立体图”的外观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中说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本项目文件中要求“提供“浮雕立体图”的外观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仅为“浮雕立体图”类的外观专利,并未指定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如提供“某某图案浮雕立体图”专利。
被投诉人2另提出:
该公司上二次的质疑与本次的投诉,使用的公章以及签字明显不一致,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相违背。请市财政局核实上二次质疑与本次投诉是否是该单位的真实行为、“姚金玲”的签字是否为同一人所签?还是另有他人不法扰乱政府采购行为?特别是投诉书所使用的公章是否是在公安机关备案过的公司名称章?若投诉书用的为非法定名称章,投诉是否有效?是否应当向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反映并依法作出处理?
被投诉人2提交了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情况、质疑函、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天眼风险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江西仙廷精藏设备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该评分项是体现一个企业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的综合体现,是为提供优质产品的基本条件,是响应国家的要求进行的产品技术保障,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投诉事项2:关于提供外观证书的条款,产品的技术只是具体表述工艺生产结构的过程和流程,提供相关的证书材料只是佐证其真实性,提到的证书并不是我公司唯一性的。
相关供应商提交了其他投诉回复截图、其他公司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本项目预算金额162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1年9月2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于10月18日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江西仙廷精藏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已签订。
2.投诉人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
3.经查询“政府采购云平台”投诉人详情,投诉人法定代表人为姚金玲。
4.本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投诉书及“政府采购云平台”预留的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姚金玲的联系电话,多次联系姚金玲,电话接听人为一名不肯透露姓名的男性,并非姚金玲本人。随后一名自称是姚金玲的女性回电,但不能确定其是姚金玲。因无法通过电话向姚金玲核实相关情况,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8日向投诉人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姚金玲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公章到本机关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投诉人表示其法定代表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亲自过来反映情况。
5.本机关于2021年11月30日委托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存疑的投诉书与质疑函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的公司公章进行同一性鉴定。经鉴定,投诉人质疑函及投诉书法定代表人签名不是同一人所签,加盖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接受本机关调查,无法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核实投诉人质疑函、投诉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且经鉴定投诉人质疑函及投诉书法定代表人签名非同一人所签,加盖的公章亦非同一枚公章盖印。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质疑函、投诉书二者或其一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不符合规定,其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