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1-14846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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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文号: | 诸政令56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0-2021-0007 |
有效性: | 失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1-12-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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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消防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禁火令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诸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2.严禁上坟祭祖时点蜡烛、烧纸钱等行为;
3.严禁野外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5.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6.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六、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和检查,履行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八、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家喻户晓。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 市 长 张昆仑
2021年12月21日
【全文下载】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禁火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