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某某医院不服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杨某某退休的决定》申请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0〕113号
申请人:诸暨市××医院。
法定代表人:戚××。
被申请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永水,局长。
第三人:杨××。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杨柳芳退休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决定》载明: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第三人退休审批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收悉。2020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出具关于诸暨市××医院办理杨××同志退休审批的回复,要求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前补充第三人个人档案原件及其本人选择退休年龄的书面意见原件,至今申请人未补充完整上述资料。根据被申请人目前收到的第三人个人工作档案复印件,以及第三人本人在被申请人调查笔录中选择55周岁退休的表示,按照《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精神,第三人具备选择55周岁退休的权利。综上,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申请人申请的关于第三人的退休确认。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超过办理期限,程序违法。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处的编外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第三人的退休报告,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时效期限为60天。之后被申请人于6月24日复函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申请人在要求的期限内将资料提供给了被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一直未有回复,直至9月27日被申请人才作出涉案《决定》。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60天的期限,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程序。二、涉案《决定》的内容适用法规政策规定错误,内容不符合现行法规政策规定。1.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也就是说,既然是法定退休年龄,其调整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或经全国人大或常务委员会同意,其他机构应无权调整或解释。杨××达到法定50周岁退休年龄后,“绍兴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停止了杨××有关社保金的缴纳,这是人社部门事实上对50周岁退休年龄的确认。后来重新开放并不能推翻之前的认定和操作,不能改变既成事实。更何况再次开放是否合法、合规亦尚存疑。2.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依据的是《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精神,但是《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号)第25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核准,其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受聘到工勤岗位满1年,如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也可按照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在上述二个文件中,浙人专〔2005〕290号远晚于浙劳政〔1995〕103号;且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而言,浙人专〔2005〕290号更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因此,浙人专〔2005〕290号在本案中,效力更强。第三人作为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其可以在55周岁退休的条件需同时满足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核准。而目前的情况是虽然第三人本人自愿且满足部分条件,但申请人及其主管部门均不同意继续聘用,因此第三人不符合55周岁退休的条件。3.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决定》与诸暨市相关政策相违背。诸暨市委办〔2013〕20号文件和诸暨市纪委、监察局2013年11月21日第6期《监察通报》及诸暨市委办〔2015〕98号文件要求和《诸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对非编人员清退和退休作出了相应规定,第三人按时退休是最好的清退方式。被申请人作为诸暨市政府组成部门,是主管人力资源的政府性机构,理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文件精神和诸暨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但其作出涉案《决定》有违上述文件精神和规定,不符合诸暨市的实际发展需要。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是错误的。若该《决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则将对诸暨市范围内各个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工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恳请复议机关确认涉案《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办理期限和程序。2020年6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诸暨市××医院关于报请审批杨××同志退休的报告》,但并未收到办理退休申请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之后第三人本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其符合女职工延迟至55周岁退休的条件,且本人要求延迟至55周岁退休。2020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第三人表示其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请人提交了《要求享受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政策的报告》,并希望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延长退休。为进一步审核第三人是否符合延迟退休条件,2020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关于诸暨市××医院报请审批杨××同志退休报告的复函》,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聘用合同、技术职务聘任文件、个人工作档案等相关资料,及第三人是否向单位提交要求办理延长退休报告的情况。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第三人的个人工作档案资料,但未提供第三人是否提交要求办理延长退休报告的情况。2020年7月1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恢复开启社会保险账户的申请报告》,被申请人综合第三人的具体情况,恢复其社保参保缴费。2020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诸暨市××医院关于办理杨××同志退休手续的报告》,后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第三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审批表,并附上《诸暨市××医院关于办理杨××同志退休手续的有关说明》,在说明中明确表示“因新冠疫情影响……因此今日(2020年8月17日)才提交对该同志(杨××)的申请办理退休事项……”。被申请人审核后于2020年9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诸暨市××医院办理杨××同志退休审批的回复》,要求申请人在2020年9月23日前补充相关资料,之后申请人一直未提交补充资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二、关于政策依据适用。鉴于第三人系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第十条的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原国家正式干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在工人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既可按干部退休、退职,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据此,第三人有选择在55周岁退休的权利。申请人提出的浙人事〔2005〕290号第25条,不能作为第三人的适用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涉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于1992年7月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先后在诸暨市锦纶厂和诸暨汇达实业公司工作。1996年5月,第三人受聘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属于编外聘用人员。2011年4月3日,申请人就第三人申请聘任会计师签署同意聘任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三人连续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会计师)。2020年6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诸暨市××医院关于报请审批杨××同志退休的报告》。2020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第三人表示其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请人提交了《要求享受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政策的报告》,并希望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延长退休。2020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关于诸暨市××医院报请审批杨××同志退休报告的复函》,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聘用合同、技术职务聘任文件、个人工作档案等相关资料,及第三人是否向单位提交要求办理延长退休报告的情况。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第三人的个人工作档案资料一套,但未提供第三人是否提交要求办理延长退休报告的情况。2020年7月1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恢复开启社会保险账户的申请报告》,后被申请人恢复其社保参保缴费。2020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诸暨市××医院关于办理杨××同志退休手续的报告》。2020年8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第三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审批表》,并附上《诸暨市××医院关于办理杨××同志退休手续的有关说明》。2020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诸暨市××医院办理杨××同志退休审批的回复》,要求申请人在2020年9月23日前补充相关资料,但申请人一直未提交补充资料。2020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杨××退休的决定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诸暨市××医院关于报请审批杨××同志退休的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诸暨市××医院报请审批杨××同志退休报告的复函、要求恢复开启社会保险账户的申请报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诸暨市××医院文件、诸暨市××医院非编人员聘用合同书、诸暨市××医院关于办理杨××同志退休手续的报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审批表、诸暨市××医院关于办理杨××同志退休手续的有关说明、关于诸暨市××医院办理杨××同志退休审批的回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依法进行审查。具体到本案,《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第十条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原国家正式干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在工人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既可按干部退休、退职,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按工人退休家居农村的,其农村子女参加招工问题,可比照省政府规定的对家居农村老工人的照顾办法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第三人实际情况,认定第三人具备选择55周岁退休的权利,并作出涉案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进行退休审批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关于该行政确认行为的办理期限,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申请人亦未提交被申请人告知其60天办结的证据,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程序上并无明显违法之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杨××退休的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