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12-31 11: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牌头镇

(一)认定条件

1.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家庭人均收入、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6.本意见收入与财产可根据《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认定。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镇乡(街道)以及村(居)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镇乡(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批程序。镇乡(街道)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的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乡(街道)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重新公示。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镇乡(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批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

3.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镇乡(街道)审核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终止救助供养的,镇乡(街道)应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或其亲属。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乡(街道)要再次组织调查核实,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4.其他。本意见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三无”人员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