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关于对诸暨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服务外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诸财执法〔2021〕1号
投诉人: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
被投诉人1:诸暨市商务局
地址:诸暨市滨江南路11号
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6楼北602办公室
相关供应商一: 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邻域广场3-6幢6-1413室
相关供应商二: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中创电气商贸园14幢1131室
相关供应商三: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7楼
投诉人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服务外包项目(编号:诸政采2020-11-08,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商务局、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月4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后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对于投标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报价431.4万元,明显低于市场和其他投标人报价,存在有恶意竞争嫌疑。
事实依据:质疑函回复中说根据目前市场行情,该项目在实际运行过中可通过再生资源交易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个理由不能说服我方,且招标文件需采购明确厂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80个点位租赁,车辆、配套设施、厂房装修、点位装修等。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明确人员需求总计96人(人工运营:项目经理1人,项目助理3人,客服1人,站点运营人员80人,司机3人,分拣中心负责人1人,统计/财务/行政1人,叉车/铲车司机2人,分拣人员3人,保安、保洁1人,合计96人)。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经查询(http:www.sx.gov.cn/art/2017/12/1/art_1468086_1886.html)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绍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0日。此处按照绍兴市工资按照最低档次1800元计算,总服务期3年时间,人员工资总费用:622.08万元,远远大于嘉兴度点投标价431.4万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回收人员每周在网点时间不少于4天,每天不低于3个小时算,一年(按照52周计算)624小时,每个小时16.5元,3年服务期,人员工资总费用:296.5248万元,加上占地面积需3000平方米以上,厂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80个点位租赁,车辆、配套设施、厂房装修、点位装修等,成本价远远大于431.4万。根据招标文件第11页18.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此处明显低于市场和其他投标人报价,有恶意竞争嫌疑。
法律依据:(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投诉事项2:对于投标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总分85分)得分只有20.79分,且该单位报价也是最低,存在陪标、串标嫌疑。
事实依据:质疑函回复中说缺乏实质性依据。此次在85分的基础上,嘉兴度点商务技术分只有20.79分,存在重大嫌疑,且有意拉低价格,存在恶意竞争。未明确说明该单位是陪标、串标,对此项回复不满意。此外,质疑答复未对评标现场评审专家对该供应商是否进行询标进行答复,如果有的,那么当时评标专家是如何认定的,如果没有则是评标存在违规且该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技术得分(截图略)
投标报价截图(截图略)
总分截图(截图略)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诉事项3:对于投标人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报价481.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和其他投标人报价,存在有恶意竞争嫌疑。
事实依据:质疑函回复中说根据目前市场行情,该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通过再生资源交易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个理由不能说服我方,且招标文件需采购明确厂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80个点位租赁,车辆、配套设施、厂房装修、点位装修等。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明确人员需求总计96人(人工运营:项目经理1人,项目助理3人,客服1人,站点运营人员80人,司机3人,分拣中心负责人1人,统计/财务/行政1人,叉车/铲车司机2人,分拣人员3人,保安、保洁1人,合计96人)。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经查询(http:www.sx.gov.cn/art/2017/12/1/art_1468086_1886.html)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绍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0日。此处按照绍兴市工资按照最低档次1800元计算,总服务期3年时间,人员工资总费用:622.08万元,远远大于嘉兴长锦投标价481.5万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回收人员每周在网点时间不少于4天,每天不低于3个小时算,一年(按照52周计算)624小时,每个小时16.5元,3年服务期,人员工资总费用:296.5248万元,加上占地面积需3000平方米以上,厂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80个点位租赁,车辆、配套设施、厂房装修、点位装修等,成本价远远大于481.5万。根据招标文件第11页18.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此处明显低于市场和其他投标人报价,有恶意竞争嫌疑。
法律依据:(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投诉事项4:诸暨市商务局(被投诉人1)与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投诉人2)对中标结果质疑回复,说明431.4万元与481.5万元均是合理,且是3年运营期。但是招标文件中拦标价1500万元,与此次投标金额相差甚大,是否拦标价设置前后矛盾,存在异议。
事实依据:根据中标结果质疑回复中明确说明,此次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通过再生资源交易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既然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那为何设置最高限价1500万元。此处设置前后矛盾,存在异议。
法律依据:(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被投诉人1诸暨市商务局辩称:
2021年1月7日我局收到贵局发出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案卷编号:ZJZC-T-202006),要求我局提交关于诸暨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诸政采2020-11-08)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根据投诉事项做如下说明:
该项目预算金额1500万元,于2020年12月11日开标,中标单位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467.9万元。在2020年12月14日收到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规定,我局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12月1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疑,并对质疑事项作出回复(回复已在2020年12月18日由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收)。
对于投诉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意见,我局认为:
投诉事项1:对于投标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报价431.4万元,明显低于市场和其他投标人,存在有恶意竞争嫌疑。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回复的意见:根据目前市场行情,该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通过再生资源交易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有恶意竞争嫌疑缺乏实质性依据,故一致认定报价合理的。
投诉事项2:对于投标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总分85分)得分20.79分,且该单位报价也是最低,存在陪标、串标嫌疑。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回复的意见: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认定为陪标、串标缺乏实质性依据。
投诉事项3:对于投标人嘉兴度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报价481.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和其他投标人,存在有恶意竞争嫌疑。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回复的意见:根据目前市场行情,向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通过再生资源交易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有恶意竞争嫌疑缺乏实质性依据,故一致认定报价合理的。
投诉事项4:根据市商务局与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结果质疑回复,说明431.4与481.5万元均是合理,且是3年运营期。但是招标文件中拦标价1500万元,与此次投标金额相差甚大,是否标价设置前后矛盾,存在异议。该事项未在质疑有效期内中提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电子版);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协助答疑回复;相关通知回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
2021年1月8日我中心收到贵局发出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案卷编号:ZJZC-T-202006),要求我中心提交关于诸暨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诸政采2020-11-08)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根据投诉事项做如下说明:
该项目预算金额1500万元,于2020年12月11日开标,中标单位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467.9万元。在2020年12月14日收到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规定,我中心于2020年12月1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疑,并对质疑事项作出回复(回复已在2020年12月18日由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收)。
对于投诉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意见,我中心作出以下说明:
投诉事项1:对于投标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报价431.4万元,明显低于市场和其他投标人,存在有恶意竞争嫌疑。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回复的意见:根据目前市场行情,该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通过再生资源交易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恶意竞争嫌疑缺乏实质性依据,故一致认定报价合理的。
投诉事项2:对于投标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总分85分)得分20.79分,且该单位报价也是最低,存在陪标、串标嫌疑。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回复的意见:定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为陪标、串标缺乏实质性依据。
投诉事项3:对于投标人嘉兴度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报价481.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和其他投标人,存在有恶意竞争嫌疑。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回复的意见:根据目前市场行情,该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通过再生资源交易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恶意竞争嫌疑缺乏实质性依据,故一致认定报价合理的。
投诉事项4:根据市商务局与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结果质疑回复,说明431.4与481.5万元均是合理,且是3年运营期。但是招标文件中拦标价1500万元,与此次投标金额相差甚大,是否标价设置前后矛盾,存在异议。该事项未在质疑有效期内中提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电子版);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协助答疑回复;相关回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相关供应商一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述称:
我们公司根据项目成本测算,在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年均所需费用合计为160.5万元。成本测算经过我们公司深入研究,可以充分满足采购方对于回收网点、收运体系、分拣中心、人员配备、车辆配置、相关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平台的全部项目要求。附费用明细表,该明细表在投标时已经放入报价文件中,开标当天未收到专家或是其他投标公司的质疑,视为已获得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投标公司的一致认可。
序号 | 项目 | 费用(万元) |
1 | 人工费用 | 99 |
2 | 车辆折旧 | 10 |
3 | 设备折旧 | 15.5 |
4 | 厂房租赁 | 50 |
5 | 装修基建折旧 | 10 |
6 | 宣教费用 | 6 |
7 | 运营费用 | 24 |
8 | 再生资源收益 | -54 |
年化费用合计 | 160.5 |
对于诸暨市的常住人口和可回收体量,我们认为在运作得当的情况下第一年会产生不低于54万元的可回收收益,之后不断优化运营管理,在分拣中心运营3年以后有望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年收益,这部分收益是完全足以支撑项目运营的。
考虑到我们公司开展可回收业务时间不久,至今未有相关的业绩成果,为了更加具有竞争力,我们公司决定以低价竞标的策略进行报价。另外,可回收行业存在风险与机遇,对于运营得当的分拣中心,我们认为可以产生较高的利润,如果对行情判断不当,项目也可他会产生亏损。本项目作为我们公司开展可回收业务的尝试,如果产生亏损,我公司愿意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努力做好项目的运营工作,保证项目质量不会下降。
相关供应商二嘉兴度点环保有限公司述称:
我公司对于“诸暨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服务外包项目”的报价是基于我公司专业运营人员长期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运营经验,并且在项目投标前期对项目运营成本以及收益做过详细的分析测算,针对本项目所作报价科学、合理、有效。
联运公司对我公司报价的投诉说明其对再生资源行业缺乏实际运营经验,现对于联运公司的质疑作以下四点解释说明:
1.再生资源服务项目本质
再生资源服务项目区别于一般的服务采购项目,在再生资源回收、加工、贩卖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运营收益,比如我公司从居民手中以1.2元/公斤回收的废纸经过分拣中心粗加工后可以以2000元/吨的价格卖往后端纸厂,这部分收益才是本项目的核心收益。我公司专业运营人员长期从事废旧金属、废纸的回收利用工作,专业能力过硬,可以为我公司创造预期的项目收益。联运公司质疑的再生资源行业收益正说明其缺乏行业真实运营经验,可以看到再生资源回收不是一个崭新的行业,根据我公司前期的市场调研,诸暨市内本身存在大量的再生资源从业者,包括废品打包站。这些从业者都没有政府的运营补贴,试问联运公司这些从业者是如何生存下去的。
2.再生资源项目成本测算
再生资源体系建设过程中,我公司认为不能过分打击现有商贩,应优先以收编的形式与现有再生资源行业从业者开展积极的合作,这样有利于整体回收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减少我公司的运营成本。针对项目要求的80个回收网点配备80名回收员,我公司不会完全招聘全职回收人员,而会努力收编现有回收商贩,规范其回收行为,做到互利共赢,对于这部分现有从业者,我公司并不会发放工资、只会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对于回收网点场地,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由采购方提供,不存在租赁问题,联运公司质疑的成本测算是完全不合理的。
3.再生资源其它补贴政策
目前除项目本身服务费用外,浙江省针对再生资源回收陆续出台相应补贴政策,我公司认为优先抢占回收市场,有利于后期拿到相应的政府补贴。
4.运营能力与资质问题
我公司的运营能力与资质问题完全符合《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诸暨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服务外包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要求,联运公司对我公司资质问题的质疑完全属于主观臆断,如果联运公司无法提供确凿证据的,已经构成捏造事实诬告我公司的严重不良行为。
综合上述原因,我公司采用低价报价原则以提高在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力,投标报价完全合理有效,我公司运营能力与资格不存在任何问题。
相关供应商三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说明,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诸暨市商务局委托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诸暨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服务外包项目(诸政采2020-11-08),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500万元。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2月11日开标、评标,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已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2、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对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诸暨市商务局、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12月1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于2020年12月18日向投诉人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回复质疑。
3、投诉人提交的质疑书所载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针对投标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质疑事项2:嘉兴度点对本项目的承接能力,此次项目金额为1500万元,需一定的财务实力。质疑事项3:此次项目嘉兴度点商务技术分得分只有20.79分,且该单位报价也是最低,存在陪标、串标嫌疑。质疑事项4:针对投标人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
4、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进行认定,也未对嘉兴度点环保有限公司、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询标。
5、本机关于2021年2月1日上午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配合投诉处理,经原评标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报价,不明显低于市场和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该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通过再生资源交易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并且能获得政府的补贴政策,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
6、本机关于2021年2月5日分别向原评标委员会组长、参加评审工作的采购人代表进行询问,并制作《政府采购询问笔录》2份,收到其余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陈述书5份。评标现场监控录音录像、询问笔录以及陈述书显示,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作业方案这一项打分时,集体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讨论,存在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违法违规情形。采购人代表在第三章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项目分析这一项打分时,发表了倾向性言论,存在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的违法违规情形,采购组织机构未及时制止和纠正。
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与投诉事项3
经审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并未认定投标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以及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及履约能力。在配合我局处理投诉时,原评标委员会出具专家意见,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不明显低于市场和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该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通过再生资源交易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并且能获得政府的补贴政策,一致认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定,对于投标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嘉兴长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等评审要素,是评标委员会基于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要求及相关经验作出的主观判断,且法律法规并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标报价最低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本局认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审查,未发现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人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陪标、串标的行为,投诉人也未提供该投诉事项的佐证证据,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嘉兴度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陪标、串标情形。本局认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3.关于投诉事项4
经审查,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4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并未对拦标价合理性提出质疑,质疑答复中也未提及。本局认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
4.在处理本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的下列事项:
(1)在该项目的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中,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分过程中有明显的讨论协商行为。经对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依法调查和询问,评审专家承认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属于主观评审因素的作业方案项进行了协商评分,与录音录像资料相印证。
评标委员会成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未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其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行为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意见无效。
在该项目的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中,采购组织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均不成立,投诉事项4系无效投诉。但采购组织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其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驳回投诉,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限期改正,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责令评标委员会成员限期改正,不能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