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政策)关于做好诸暨市低收入农户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扎实推进精准帮扶,助推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着力提高低收入农户生产生活水平,巩固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成果,经研究,决定对低收入农户贷款实施财政贴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本市低收入农户(以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系统内人员名单为准)。
二、贷款用途及利率
(一)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低收入农户家庭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来料加工业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
三、财政贴息政策
(一)贴息额度。每个低收入农户家庭能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 10万元,且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贴息;贷款分笔的,根据实际贷款期限分笔计算符合政策的贷款贴息金额。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本贷款贴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LPR利率予以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实际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与实际贷款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具体操作流程
(一)对象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经当地镇乡(街道)扶贫机构资格审查后,可向具有低收入农户贷款业务的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诸暨市低收入农户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1)和其他贷款必要资料。
(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审核低收入农户的贷款资格。同意贷款的,按低收入农户贷款政策规定予以办理,并定期报市扶贫办备案;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贴息资金拨付。本贴息采用“事后贴息”的方式,贴息日期自放贷日开始计算,存续期间贴息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政策周期结束时,各银行机构将《诸暨市低收入农户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市扶贫办,并由市扶贫办牵头组织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开展联审。通过审核后,扶贫办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各相关银行机构,再由银行机构分发至各贴息对象,并将拨付情况报扶贫办和财政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服务质量。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参与低收入农户贷款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积极创新扶贫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低收入农户提供5-10万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确保专款专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贷款审批,严格审查贷款资金用途,跟踪监测低收入农户贷款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市财政要落实好贴息资金的全额保障工作;市扶贫要做好贴息资金的汇总和审核,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要加强贴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确保贷款和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并适时联合扶贫、金融、财政等部门开展贴息贷款检查。企业、个人或相关单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政策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期限一年,未尽事宜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和市金融办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诸暨市低收入农户贷款贴息申请表.docx
诸暨市扶贫工作办公室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诸暨市支行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