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不服市市场监管局未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答复的行为申请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0〕32号
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答复的行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12月向被申请人书面反映诸暨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邮件单号为XA48144563551,经邮政网上查询于2012年12月18日送达被申请人,但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举报事项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中国邮政包裹快递邮寄信息显示,申请人寄送的邮件单号为XA48144563551的挂号信于2019年12月18日到达浙江省绍兴市,投递结果反馈为“妥投”,“已签收,收发室”。但查询被申请人收发室的所有台账记录,都没有申请人的来信记录,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经过信件投递员的核查,申请人的挂号信件于2019年12月18日被诸暨日报报业大厦一楼保安签收,并没有交给被申请人。鉴于上述情形,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没有不作为的情形,也没有违法行为,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另外,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说明了发生这一事情的经过、原因,并说明申请人可以通过再一次寄送信件或通过其他形式重新对涉嫌违法经营者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挂号信,邮件单号为XA48144563551,申请人称挂号信里的内容为其投诉举报诸暨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信。该信于2019年12月18日被诸暨日报报业大厦一楼保安签收后未交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行为不服,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在诸暨市暨东路70号报业大厦15层至20层,有独立的邮件收发室和工作人员。而签收申请人涉案信件的保安则为负责整幢报业大楼安保工作的人员。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网购订单快照、照片、邮件投递信息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送邮件的台账记录、邮件查询信息网页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虽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该信件亦被报业大厦的保安签收,但被申请人有独立的收发室和工作人员,实际未收到该信件,故被申请人不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