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有效破解企业、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来回跑”等堵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7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以数字化改革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坚持数字赋能、改革破题、创新制胜、综合集成,加快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本地异地同步,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产业链高效协同。着力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等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区域间点对点“跨省通办”,加快实现政务服务网上随时办、跨省远程办、全域就近办的快捷办理模式,为我市在“重要窗口”建设中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跨省通办”落地应用
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35号文件确定的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附件2)及时间要求,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先行先试,积极探索适合我市“跨省通办”的业务模式、实现路径。
(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全省通办”
根据省级部门“全省通办”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全省通办”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工作内容,抓好组织实施工作。2021年6月底前实现清单内高频事项市政务服务大厅“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清单内事项市政务服务大厅100%“全省通办”,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通办”事项镇乡(街道)全覆盖。
(三)持续深化“全城办”“县域通办”
按照“全省通办”工作推进要求,结合数字化改革,加大“全城办”工作力度,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优化流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做深做实“全城办”清单内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受办分离、同城通办”办理模式。结合全省“八统一”要求和下放镇乡(街道)事项情况,4月底前梳理完善“县域通办”事项清单,打破属地受理、属地审批的限制,群众和企业可任意选择就近的市、镇乡(街道)中心服务窗口办理业务,实现就近可办。
(四)积极探索点对点“跨省通办”
聚焦我市在外创业人员及在诸工作“新诸暨人”的政务服务需求,围绕户口、社保、婚育等涉民异地办事需求及市场主体跨地区登记注册、经营许可申请等涉企事项,积极探索县市间点对点“跨省通办”业务模式。通过签订区域间“跨省通办”合作协议,建立点对点“跨省通办”合作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诸暨特色的“跨省通办”事项。
三、业务支撑
(一)加强区域通办系统对接
主动沟通协调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依托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全国范围“一号登录、全网漫游”。全面推进政务服务2.0平台应用,按照统一标准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确保与全国一体化平台无缝对接。深化数据共享,依托电子证照系统推进证照、批文、报告、证明等各类政务服务办理结果互认共享。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实现全程电子化、无纸化审批。
(二)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围绕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改革工作,根据“区域通办”工作要求,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区域通办”专窗,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2.0平台等,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并逐步向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化办事渠道。
(三)加强通办业务能力建设
加强通办工作统筹协调,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机制,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做事、有人负责,实现无缝对接。加强通办专窗队伍建设,2021年4月底前落实通办工作必需的人员、设备及有关制度。开展专窗人员通办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异地通办的业务规则和办事标准,做优异地办事咨询、收件和结果送达等服务,实现“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做到一个事项“一次提交,一次办成”。
四、办理模式
(一)数字赋能,全程网办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浙里办”移动客户端(APP)等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掌上办。网上业务可由申请人自行申请或由窗口工作人员辅助申请,业务属地部门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可以网上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提交申请;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
(二)受办分离,代收代办
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原有办理权限的基础上,通过受办分离的模式,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申请人可在“区域通办”专窗提交申请材料,窗口进行代收代办,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快递、扫描传送等方式转交业务属地部门,业务属地部门审核办结后,通过邮件快递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
(三)高效协同,多地联办
对户口迁移、各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等无法实现全程网办且涉及异地多部门办理的事项,改革原有业务规则,建立“多地联办”工作机制。整合异地办事流程,通过异地一地受理、部门跨区域协同、数据一体化共享、属地高效化办理,实现横向互联、纵向贯通,减少申请人办理手续和跑动次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工作,积极部署,主动作为,加大政策、业务、系统、数据保障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府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有关重大问题;市委改革办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负责组织实施、督导推进全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工作;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做好政务服务2.0平台应用指导,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打通系统壁垒,强化数据共享。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协调推进通办事项在市、镇两级服务中心的落地应用,加强日常指导管理。
(二)加强创新创优。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聚焦“跨省通办”的便利度和精准性,主动作为,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开发、人员互派、相互委托、自助机相互铺设等方式,多途径探索“跨省通办”业务模式。倡导部门通过相互充分授权,实现异地直接申请办结,推进我市“跨省通办”改革走在前列,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监督考核,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仍然突出的,通过限期整改、领导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结合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工作要求,完善“好差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改进政务服务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诸暨发布、西施号等网络平台以及市、镇两级服务中心、人流量集中的公共场所等多渠道宣传“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应用水平。
附件:1.诸暨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任务清单
2.诸暨市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附件1
诸暨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任务名称 |
主要内容 |
完成时间 |
责任单位 |
1 |
加快推进“跨省通办”落地应用 |
基本实现国办发〔2020〕35 号文件确定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
2021年底前 |
市委改革办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各镇乡(街道) |
2 |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全省通办” |
加快建立“全省通办”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工作内容,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
2021年4月底前 |
市级有关部门 市政务服务办 |
清单内高频事项市级政务服务大厅“全省通办”。 |
2021年6月底前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各镇乡(街道) |
||
清单内事项市级政务服务大厅100%“全省通办”。 |
2021年底前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各镇乡(街道) |
||
实现“全省通办”事项乡镇(街道)全覆盖。 |
2022年底前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各镇乡(街道) |
||
3 |
持续深化“全城办”“县域通办” |
做深做实“全城办”清单内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受办分离、同城通办”办理模式。 |
持续推进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各镇乡(街道) |
梳理完善“县域通办”事项清单。 |
2021年4月底前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
||
3 |
持续深化“全城办”“县域通办” |
群众和企业可任意选择就近的市、镇乡(街道)中心服务窗口办理业务。 |
持续推进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各镇乡(街道) |
4 |
积极探索点对点“跨省通办” |
签订区域间“跨省通办”合作协议,建立点对点“跨省通办”合作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诸暨特色的“跨省通办”事项。 |
2021年4月底前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
5 |
加强区域通办系统对接 |
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依托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全国范围“一号登录、全网漫游”。 |
持续推进 |
市大数据中心 市级有关部门 |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 2.0 平台应用,按照统一标准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确保与全国一体化平台无缝对接。 |
持续推进 |
市大数据中心 市级有关部门 |
||
深化数据共享,依托电子证照系统推进证照、批文、报告、证明等各类政务服务办理结果互认共享。 |
持续推进 |
市大数据中心 市级有关部门 |
||
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实现全程电子化、无纸化审批。 |
持续推进 |
市大数据中心 市级有关部门 |
||
6 |
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
设置“区域通办”专窗,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2.0平台等,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并逐步向镇乡(街道)中心延伸。 |
2021年4月底前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各镇乡(街道) |
7 |
加强通办业务能力建设 |
加强通办工作统筹协调,建立相应的业务工作机制。 |
2021年4月底前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
加强通办专窗队伍建设,落实通办工作必需的人员、设备及有关制度。 |
2021年4月底前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
||
7 |
加强通办业务能力建设 |
开展专窗人员通办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
持续推进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
抓好异地通办的业务规则和办事标准,做优异地办事咨询、收件和结果送达等服务。 |
持续推进 |
市级有关部门 |
||
8 |
加强组织领导 |
高度重视“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工作,积极部署,主动作为,加大政策、业务、系统、数据保障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持续推进 |
市级有关部门 |
统筹协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有关重大问题。 |
持续推进 |
市政府办公室 |
||
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负责组织实施、督导推进全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工作。 |
持续推进 |
市委改革办 |
||
做好政务服务 2.0 平台的应用指导,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打通系统壁垒,强化数据共享。 |
持续推进 |
市大数据中心 |
||
协调推进通办事项在市、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落地应用,加强日常指导管理。 |
持续推进 |
市政务服务办 |
||
9 |
加强创新创优 |
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开发、人员互派、相互委托、自助机相互铺设等方式,多途径探索“跨省通办”业务模式。 |
持续推进 |
市级有关部门 |
倡导部门通过相互充分授权,实现异地直接申请办结,推进我市“跨省通办”改革走在前列,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
持续推进 |
市级有关部门 |
||
10 |
加强监督考核 |
将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监督考核,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仍然突出的,通过限期整改、领导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 |
持续推进 |
市委改革办 |
结合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工作要求,完善“好差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改进政务服务质量。 |
持续推进 |
市大数据中心 市政务服务办 |
||
11 |
加强宣传引导 |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诸暨发布、西施号等网络平台以及市、镇两级服务中心、人流量集中的公共场所等多渠道宣传“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城办”“县域通办”。 |
持续推进 |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各镇乡(街道) |
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应用水平。 |
持续推进 |
市委改革办 市政务服务办 市级有关部门 各镇乡(街道) |
附件2
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共140项)
一、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58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学历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
司法局 |
教育局 |
2 |
学位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
司法局 |
教育局 |
3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不受户籍地或驾驶证领取地限制。 |
司法局 |
公安局 |
4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
司法局 |
|
5 |
失业登记 |
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参保地或户籍地申请失业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6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7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人社局 |
|
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人社局 |
|
9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人社局 |
|
10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人社局 |
|
1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人社局 |
|
12 |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军队经办机构协同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人社局 |
|
13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14 |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属于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的,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15 |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
人社局 |
|
16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17 |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就业创业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18 |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19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20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21 |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
自规局 |
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建设局 |
22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自规局 |
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
23 |
不动产抵押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自规局 |
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
24 |
排污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发证。 |
环保局 |
|
25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公积金中心 |
|
26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公积金中心 |
|
27 |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
公积金中心 |
公安局、人社局 |
28 |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 |
申请人异地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车辆转入地可为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商务局 |
公安局、税务局 |
29 |
义诊活动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义诊活动备案申请,不受义诊组织所在地限制。 |
卫健局 |
|
30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卫健局 |
|
31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32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33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34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商务局 |
35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商务局 |
36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商务局 |
37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38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39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4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43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申请人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异地网上申请补领、换发,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4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不受地域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45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4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4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48 |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医保电子凭证,不受地域限制。 |
医保局 |
|
49 |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航空安全员执照,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中国民航局 |
|
50 |
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邮政局 |
|
51 |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邮政局 |
|
52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经营快递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邮政局 |
|
53 |
国产药品再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药品再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54 |
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55 |
执业药师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人社局 |
56 |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延续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人社局 |
57 |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人社局 |
58 |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人社局 |
二、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74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
公安局 |
|
2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
公安局 |
|
3 |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公安局 |
教育局、人社局 |
4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公安局 |
教育局、人社局 |
5 |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公安局 |
教育局、人社局 |
6 |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公安局 |
民政局 |
7 |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公安局 |
民政局 |
8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民政局 |
|
9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民政局 |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
民政局 |
残联 |
11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
司法局 |
|
12 |
纳税状况公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不受缴税地限制。 |
司法局 |
税务局 |
13 |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14 |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15 |
单位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16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
人社局 |
|
17 |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18 |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19 |
工伤事故备案 |
申请人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异地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20 |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
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不再需要到参保地办理。 |
人社局 |
医保局 |
21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
人社局 |
|
22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申请人可异地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不受发卡地限制。 |
人社局 |
|
23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不受发卡地限制。 |
人社局 |
|
24 |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
申请人可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不受发卡地限制。 |
人社局 |
|
25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
26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人社局 |
|
27 |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
自规局 |
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
28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自规局 |
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
29 |
不动产抵押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
自规局 |
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
30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
自规局 |
|
31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32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33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34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35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36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37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38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39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40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41 |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42 |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
43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
公积金中心 |
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
44 |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
公积金中心 |
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
45 |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积金中心 |
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自规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
46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
公积金中心 |
|
47 |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
公积金中心 |
|
48 |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不受地域限制。 |
交通局 |
|
49 |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
卫健局 |
|
50 |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不受户籍地限制(西藏的完成时间可适当延后)。 |
卫健局 |
|
51 |
医疗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卫健局 |
|
5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53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54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55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56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57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
市场监管局 |
|
5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限制。 |
医保局 |
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税务局 |
59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参保地限制。 |
医保局 |
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税务局 |
60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医保局 |
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税务局 |
61 |
异地就医结算备案 |
申请人可跨省申请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不受参保地限制。 |
医保局 |
公安局 |
62 |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申请人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
医保局 |
|
63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
医保局 |
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
64 |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不受地域限制。 |
自规局 |
海关 |
65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
邮政局 |
|
66 |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可异地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邮政局 |
|
67 |
申请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
邮政局 |
|
68 |
残疾人证新办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残联 |
公安局、卫健局 |
69 |
残疾人证换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换领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残联 |
公安局 |
70 |
残疾人证迁移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残联 |
公安局 |
71 |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残联 |
公安局 |
72 |
残疾人证注销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残联 |
公安局 |
73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不受户籍地限制。 |
残联 |
公安局、卫健局 |
74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
残联 |
人社局、税务局、医保局 |
三、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8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牵头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新生儿入户 |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其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内、境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限制。 |
公安局 |
2021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
2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 |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
公安局 |
2021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
3 |
结婚登记 |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
民政局 |
2020年至2022年10月进行“省内通办”试点,2022年10月至2024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底前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全国“跨省通办” |
4 |
离婚登记 |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
民政局 |
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
5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2022年6月底前 |
6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在各地的每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受地域限制。 |
人社局 |
2022年6月底前 |
7 |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
申请人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 |
人社局(配合单位:医保局) |
2022年底前 |
8 |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申领生育津贴,不受参保地限制。 |
医保局 |
2022年底前 |
【全文下载】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