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3/2021-144972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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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14 |
关于公布我市食盐企业批发经营配送等方面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5-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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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经信局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和《关于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诸暨市盐业批发经营配送等问题投诉举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1.食盐质量。批发、销售、使用的食盐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存在假冒伪劣、掺杂掺假问题;存在工业用盐、工业副产盐、畜牧用盐等非食用盐充当食盐销售、使用问题;存在销售、使用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食盐等问题。
2.食盐市场经营秩序。存在无食盐批发资质从事食盐批发经营的问题,或有食盐批发资质但批发经营仓储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食盐零售单位存在从无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盐等问题。
3.非碘盐销售使用管理。存在未经指定擅自从事非碘盐批发、销售行为;集中用餐单位存在使用非碘盐等问题。
4.工业盐销售使用管理。工业盐(工业副产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业盐(工业副产盐)生产、销售、使用记录台账;工业盐(工业副产盐)非法外流等问题。
二、不受理范围
1.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的;
2.其他不涉及食盐监督职责范围问题。
三、受理规则
须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四、受理渠道
投诉人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电话:87251006 手机:13867592858
地址:诸暨市建设大厦(滨江南路11号)722室
诸暨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