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1/2021-14445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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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5-14 |
关于重申公务接待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4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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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务接待费开支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公务接待应当根据公务活动的需要,规范公务接待程序,严格按本规定要求提供住宿、用餐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
二、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或文件),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见样表)。市外人员来访公务活动的,需提前告知出具公函(或文件)。接待单位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三、确因工作需要,应根据热情、节俭原则,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四、严格公务接待的票据管理,账务处理实行“两单一票一函”制度,即审批单、菜单、发票和公函齐全方可支出。审批单上须注明接待单位对象、人数、标准及事由等,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两单一票一函”不齐全的,不得进行账务处理,若记入账务的一律视为违规支出。
五、接待就餐、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者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
六、接待费应在各单位年度预算中解决,各单位应制定接待费审批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按规定权限审批执行。
七、商务接待参照执行,严禁以招商引资、展会等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八、诸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市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诸财行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