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1/2021-140657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卫生、体育、医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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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06 |
文号: | 诸卫发〔2021〕30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67-2021-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诸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照料和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单位制定了《诸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诸暨市委政法委
诸暨市公安局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残联人联合会
2021年4月30日
诸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监护和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第二条 监护补助是指对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的补助。
第三条 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的患者主要包括两类:
(一)I类患者: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2级的患者;
(二)Ⅱ类患者:临床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不限于上述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或曾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对患者危险性行为等级进行动态评估管理。公安部门依法对患者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并提供肇事肇祸患者名单。
第四条 看护补贴是指对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者,为保障其护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给予的补贴。
第五条 监护补助发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患者纳入当地社区管理治疗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监护人信息;
(三)监护人与属地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签订监护补助协议(见附件1),较好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
(四)监护人积极主动配合社区患者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护补助标准为I类患者每人每月150元,Ⅱ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看护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七条 监护补助、看护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一)监护补助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患者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按补助标准和年度内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5级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2.患者年度内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补助从当月起停发6个月(跨年度的顺延到次年),其余月份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标准计算发放;
3.患者经评估后危险性行为等级为0级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4.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5.患者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期间(年度内单次累计超过1个月的)停止发放。
(二)看护补贴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看护补贴按患者被认定为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
2.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3.看护补贴与监护补助可同时享受,与(持证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则优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护理补贴高于或等于看护补贴的,看护补贴不再计发,不足的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差额部分看护补贴。
第八条 监护人于每年8月底前向村(社区)提出监护补助申请,村(社区)于9月10日前统一向所在镇乡(街道)申报(见附件2),镇乡(街道)审核并汇总(见附件3)后一并于9月2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公安局对患者肇事肇祸情况、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后,于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初步确定的我市符合看护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后,会同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单位进行复核认定,于9月底前将看护补贴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材料复核后,将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镇乡(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
第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发放管理,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冒领、多领监护补助或看护补贴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监护责任的实施办法》(诸综委办〔2016〕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诸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协议(样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