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诸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5-07 16: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诸财执法〔2021〕2号

投诉人: 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

被投诉人1:诸暨市教育发展中心

地址:诸暨市永昌路14号

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周岭

投诉人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对诸暨市教育发展中心学生用簿本采购项目(诸政采2021-01-02),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教育发展中心、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诸暨市教育发展中心、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回复的“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仔细审核,通过成本核算,一致认定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报价是合理的。”内容不具体,事实依据不充分。事实依据:从回复函中可以清楚看到,诸暨市教育发展中心、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根据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单方面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完全没有结合我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市场调查,同时也没有提供详细而有说服力的数据资料,因此该回复是武断且不正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一:撤消诸暨市教育发展中心、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我公司质疑函的回复决定。请求二:对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在诸暨市教育发展中心学生用簿本采购项目(诸政采2021-01-02)中的投标价予以无效处理,同时对该公司扰乱市场、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投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质疑函、回复、婺财采监(202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被投诉人1诸暨市教育发展中心辩称:

一、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投诉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低于成本报价”的规定进行投标报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再次组织专家仔细审核,根据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纸张采购价格和经营管理成本核算一致认定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报价是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可行的。二、本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招标程序规范执行。督查供货单位严格履约,确保准时、保质、保量供货。同时欢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抽查。被投诉人1提供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

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料采购合同、银行转账证明、报价组成等资料进行了仔细审核,一致认定根据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报价是合理的。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料采购合同、成本报价组成涉及到商业秘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规定,因此未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公开。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电子版);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材料;协助答疑回复;相关回复。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被投诉人2提供了质疑函、回复、质疑答复处理时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专家质疑答复签到表、关于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答复(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政府采购评审结果确认单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述称:

本公司中标情况已由诸暨市公共交易中心专家委员会审核,符合报价符合有关规定。本公司经营管理严谨、生产成本原材料进货提前低价,实际核算成本,明显低于现有纸张市场价格行情。本公司已于2020年12月份到2021年2月底根据市场行情与预估生产采购68-70克学生作业本用纸约2600吨,价格4200元到5000元之间,牛皮纸100吨左右,每吨价格5850元。诸暨作业本内芯用纸大约192吨不到,封面用纸约30吨。具体成本核算如下:一、公司生产的诸暨作业本成本核算标准:(1)我公司定向进诸暨市教育系统作业本的纸张实际价格:封面牛皮纸进价5850元/吨,内芯用纸:4600元/吨。投标时因纸张开始涨价,我公司封面牛皮纸按6200元/吨,内芯用纸按5000元/吨进行计算投标价格。(2)A5作业本封面成本0.04625元,印刷工资0.000625元/张(8小时/天×6000大张/小时×8张/大张×0.000625元/张=240元/天),内芯纸成本0.218元/本,印刷工资0.0025元/本(8小时/天×60分/小时×320本/分×0.0025元/本=384元/天),装订工资0.01元/本(平均每人20000本/天×0.01元/本=200元/天),运输成本0.005元/本,税按6%计算0.022元/本,共计0.3094元/本,报价0.37元/本。(废纸边的销售收入尽够电费、油墨、版费的支出。)二、我公司已提供样品给诸暨市教育部门,并提交了诚信履约保证金,肯定会严格按照投标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供货,届时欢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抽查。三、关于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质疑系其公司自身进价、报价,不代表真正的市场价格。其质疑材料的报价未提供任何核算依据,不足为信。综上所述这次本公司中标是符合招标规定,不存在质疑事项的。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作业本成本计价明细表、诸暨市2021学年作业本纸张所需量、部分纸张购销合同、部分作业本内芯用纸发票、部分作业本内芯用纸电汇单、部分作业本封面牛皮纸发票证明、部分作业本封面牛皮纸电汇单、仓库纸张库存明细账、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部分)、义乌市教育局中小学学生用作业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243.05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3月2日开标、评标,2021年3月10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已完成采购产品的生产。

2.投诉人于2021年3月4日对本项目提出质疑,《质疑函》载明:“质疑事项: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低于成本报价’的规定进行投标报价。”被投诉人诸暨市教育发展中心、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9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于当日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书面回复质疑,《回复》载明:“质疑事项: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低于成本报价”的规定进行投标报价。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仔细审核,通过成本核算,一致认定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报价是合理的。”

3.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认定。

4.2021年4月21日下午,本机关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配合投诉处理,经原评标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中标单位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的报价不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出具了专家意见。

本机关认为:

1.被投诉人在法定质疑答复期内,已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作出实质性事实认定,并书面回复投诉人。

2.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因此,投诉人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缺乏法律依据。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并未认定投标人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在配合本机关投诉处理时,原评标委员会出具专家意见,一致认为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不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对于投标人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是评标委员会基于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要求及相关经验作出的主观判断,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并且投诉人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对其主张进行佐证,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浙江武义明招印业有限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竞争等情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标报价最低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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