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大唐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申请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0〕5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诸暨市人民政府大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何军,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载明:申请人在大唐街道××村××自然村××号违建小屋厕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样。逾期不整改到位的,被申请人将进行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2019年底本村村民戚某燕反映申请人在大唐街道××村××自然村××号有违规建筑的情况。该处违建初次建于2005年前。因当时生产袜用橡筋需要,申请人在自家房前搭建了68平方米的生产性临时用房,有罚款发票为证。2009年,因不再生产袜用橡筋,申请人自行拆除大部门临时建筑,保留20平方米不到作为生产生活用房。在2014年诸暨市“无违建”运动中,草塔镇土管、城建部门现场查看后,作为生产生活用房予以保留,当时未作罚款或者拆除处置。2020年初,申请人已经向大唐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的应某某说明情况,并按他要求由本村村委会开具证明文件(见附件)。行政处罚书作出之前申请人多次就诸暨市2014年4月出台的《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和2017年诸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是否有效及是否可以按上述文件补办手续向应某某咨询,得到的答复不是他不清楚,就是他们实际工作是不按文件办理,这些问题需要向领导反映等各种借口推脱。5月14号申请人也将分户及房产分割等相关情况告知了应某某。按《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文件规定,20平方米以下可以作为农民附属建筑保留;按《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申请人一户现实际拥有53平方米土地证再加20平方米不到违章建筑合起来不到120平方米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原有81平方土地使用证,儿子分户需要划去28平方)。2020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申请人于5月20日再次电话向应某某咨询,得到答复是申请人打的证明不对,没有用正确格式申请。在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申请人已向应某某多次咨询违建补办手续问题,其一直不肯告知补办程序,也未向申请人说明村出具的证明不符合要求。处罚通知书下达后才告知是村里证明不符合要求,没有提交正确格式的申请文件。向应某某要相关领导电话,其以私人电话不能给,办公电话人不在打不通为由,拒绝提供联系方式(以上5月20日通话有通话录音为证)。综上所述,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经办人应某某存在故意刁难行为,不告知补办程序。申请人违建10多平方米房子的处罚应该以2017年诸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作为依据,并撤销原处罚决定,恢复原样,赔偿拆除日到恢复原样这段时间两间房子的房租损失。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恢复拆除前原样,并且赔偿拆除日到恢复原样这段时间两间房子的房租损失”的复议请求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不应予以支持。二、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被申请人具备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三、事实与法律依据:2019年12月28日,申请人接到有关人员举报称申请人在诸暨市大唐街道××村××自然村××号自家围墙内违章搭建了很多间平房(占地面积不详,砖瓦结构),目前还在搭建中,希望部门核实拆除。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去现场查看实际情况。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在××村××自然村××号有老房两间,已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权面积81平方米。但在该处老房围墙内的南面,有两处违章搭建:一处是与老房连在一起的平房,占地209平方米;一处是在围墙西南的厕所,占地4.16平方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2005年6月3日68.85平方米罚款发票显示,该发票为当时的没收租赁发票,按“无违建”创建的相关政策,该处违法建筑需要经过折价回购后才能认定处理完毕予以保留,但申请人并没有进行折价回购罚款。至于申请人提出的临时附属用房问题,按照《关于规范村民临时附属用房审批工作的通知》(市无违创办〔2014〕8号)文件精神,附属用房需要经过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审核审批后才可以保留,但申请人的上述两处违章搭建均未办理相关的村民临时附属用房审批手续,其行为已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法向其发出了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因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被申请人遂于2020年5月22日安排了强制拆除。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章搭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诸暨市大唐街道××村有宅基地一处,登记面积81平方米。与该宅基地相连及相邻尚有两处建筑,均无合法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2020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因申请人未依照上述通知自行拆除,被申请人遂于2020年5月22日进行了强制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证明、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发票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提交了一份现场勘测笔录(该笔录并无调查人员及当事人签字),亦提供了涉案房屋拆除前后的照片和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照片,但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以查明基本案情,且其提供的现场勘测笔录亦不具有合法性,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前,未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充分保障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其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为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建筑已被强制拆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为已无必要,故应当确认违法。
其次,关于申请人请求恢复原状及赔偿房租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取得国家赔偿必须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本案中,涉案被拆除建筑未经合法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申请人对该建筑本身并不享有合法权益,故对于申请人恢复原状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存在房租损失的证据,结合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的事实,对于申请人的该项赔偿请求,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