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6/2021-163295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日期:2021-06-25 18:18: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水政水资源科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一张网”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目录制度,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本单位水资源费收费情况公开如下: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落实水资源费减免政策的通知.pdf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继续实施水资源费阶段性减免工作的通知.pdf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减免政策 | 法律责任 | ||
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分类 | 收费标准 |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2020 年 7 月 1 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我省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水资源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 80%征收,包括超计划累进加价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地表水 | 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企业 | 0.20元/立方米 | |||||
工商业自备取水 | 0.20元/立方米 | ||||||
贯流水 | 0.02元/立方米 | ||||||
水力发电 | 0.008元/千瓦时 | ||||||
特种用水 | 1元/立方米 | ||||||
地下水 | 一般用水 | 0.50元/立方米 | |||||
特种用水 | 2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