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6/2021-163295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1-0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公开水资源费征收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等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5 18:18: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水政水资源科

字体:[ ]
分享至: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一张网”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目录制度,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本单位水资源费收费情况公开如下:

水资源费标准调整2014 207号.pdf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落实水资源费减免政策的通知.pdf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继续实施水资源费阶段性减免工作的通知.pdf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减免政策

法律责任

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分类

收费标准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2020 年 7 月 1 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我省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水资源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 80%征收,包括超计划累进加价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表水

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企业

0.20元/立方米

工商业自备取水

0.20元/立方米

贯流水

0.02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

0.008元/千瓦时

特种用水

1元/立方米

地下水

一般用水

0.50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

2元/立方米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