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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于近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发工作
发布日期:2021-06-25 18:41 浏览次数: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应急管理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计划于近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换发证对象和范围:

(一)我市“双禁”范围以外,原持有经营许可证在2021年8月31日前到期并将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二)我市“双禁”范围以外,原持有经营许可证在2021年8月31日前到期后因故退出市场,同辖区内拟以该名额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许可条件:

(一)符合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6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安全疏散门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六)具备专店销售的条件。

(七)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八)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增设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九)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已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零售点及其周围经过安全条件说明,根据安全条件说明中烟花爆竹实际经营面积和安全距离确定烟花爆竹的最大存放量。

时间与步骤:

(一)6月30日前:各镇乡(街道)应急管理站确定申报单位,并将《2021年烟花爆竹经营店申请单位汇总表》盖章后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

(二)7月20日前:各镇乡(街道)应急管理站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安全条件现场核查书》对属地内的零售点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当场予以告知。换证所需的所有纸质资料与核查书一并于提交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

(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将全力配合并指导各应急管理站的初审工作,并根据初审结果择时择机进行抽查。

(四)外网申报,办理,发证。纸质资料经审查合格后企业方可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外网申报。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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