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管国有企业: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 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市内其他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市属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统称国有企业。
二、遵循原则
(一)效益导向原则。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与国有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公平分配原则。科学合理调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合理调节国有企业之间、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激励约束原则。工资总额与国有企业年度经营效益相挂钩,促使国有企业在保质保量完成政策性业务的同时,更加注重经营性业务的发展。
(四)分级管理原则。市国资办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三、主要职责
(一)市国资办职责:调控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进行清算和监督管理;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主管部门职责:调控下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对下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进行清算和监督管理,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三)国有企业职责:依据本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组织开展本级及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推动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加快形成个人收入与岗位责任、实际贡献、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并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的增长机制。
四、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由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得在工资总额外以其他形式列支工资性支出。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工资总额两部分,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定为60%、效益工资总额比重定为40%。工资总额比重需调整的,经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市国资办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数为基础确定。新设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预算基数经市国资办或主管部门审定,参照市场行情、同行业工资水平,合理制定职工工资标准和薪酬制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二)工资总额的调控方式
工资总额的增长实行与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增幅。
1.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上年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等挂钩。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水平在省(或绍兴、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职平工资)1.5倍(含)以下的,当年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CPI的3倍;在职平工资1.5-3(含)倍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CPI的2倍;在职平工资3倍以上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CPI。
对上年度人均工资低于市属国有企业平均水平的市属国有企业,当年其保障性工资增长可按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基数。
2.效益工资的增减根据国有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增减情况核定,以上年度国有利润为基数(剔除不可比因素)。因基数为负数或绝对额很小导致增长率异常的,由市国资办(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正。
当年较上年增长(或减亏)的,每增长(减亏)1个百分点,效益工资总额增长0.3个百分点,增幅不得超过前三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且效益工资增长额不得突破当年国有利润较基数增长额(减亏额)的30%。
当年较上年利润下降(或增亏)的,每下降(增亏)1个百分点,效益工资总额下浮0.2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以企业当年度保障工资增幅为限。
3.合理调节工资总额增幅。上一年职工工资水平超过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平均水平15%-50%的,保障性工资增长按核定增幅的50%计算;超过平均水平50%以上的,保障性工资增长按核定增幅的30%计算。
五、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1.国有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年度经营效益预算、年度用工计划以及上年度职平工资增长幅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等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人员编制情况以及相关编制说明;
(2)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预测,工资总额预算安排、职工工资水平预算变动、人员编制情况以及相关编制说明;
(3)单列工资、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等其他特殊项目。
2.工资总额预算适用于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3.国有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内对下列人员实行单列工资管理,不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幅度调控范围:
(1)经批准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或特殊引进人才,其人员工资实施市场化薪酬管理(含协议工资)的,由国有企业每年据实单列。
(2)市委以及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年薪、借用事业人员工资,由国有企业每年据实单列。
(3)其他经市国资办认定,市政府同意可据实单列的情形。
4.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转型等特殊原因,需对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进行特别调整的,申报预算方案时应说明具体理由,并经市国资办(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除经市级职能部门批准用工计划内招聘新增职工工资外,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
5.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完成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每年8月底之前,报市国资办审核备案。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和相关编制要求的,企业应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每年8月底前报市国资办备案。
6.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经审核备案,当年度原则上不再调整。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1)上级收入分配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以及其他因素导致企业效益与预算数出现较大偏差的;
(3)发生分立、合并、收购、混改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4)其他特殊情况。
7.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当年11月底前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予以调整。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当年11月底前报市国资办备案。
六、工资总额清算和评价
1.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加强工资发放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列支渠道。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2.国有企业应在每年5月底向市国资办(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市国资办(或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对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和清算情况实行评价,出具审核意见。其他国有企业清算结果由主管部门送市国资办备案。
3.市国资办(或主管部门)根据清算评价情况对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上年度工资总额执行数小于工资总额清算数的,可将差额部分作为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结转本年度,但不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以体现结余工资以丰补歉的保障作用;上年度工资总额执行数大于工资总额清算数加上历年结余额之和的,差额部分为超发,在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应予以相应扣减,并对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提醒谈话,市国资办(或主管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4.市国资办(或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通报批评或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七、附则
1.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经核定部门审核备案后,由企业根据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决定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2.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应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要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树立业绩导向,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切实做到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3.本规定所指工资总额为税前应发工资收入。“五险一金”或“五险二金”按规定缴纳,缴纳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应当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费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职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4.本规定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