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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0-04-17

诸暨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审核“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12 08: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核实把握,推进数据审核等环节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数据的趋势性、匹配性、结构性和支撑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35号)、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管控的意见》(浙统函〔2016〕67号)、省统计局关于统计局系统数据生产质量管控规则和《绍兴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审核“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报的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数据的审核验收及相关的评估等。

第三条  数据审核基本要求:

(一)及时关注上报进度,查看未提交或未报送调查对象,并进行催报,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按工业统计制度方法要求认真填报报表;

(二)在报表验收节点时间之前,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即报即审,发现上报数据确有差错的,应立即通知企业修改;

(三)关注重点统计调查对象,把握月度数据变动趋势,对出现异常波动的指标进行重点查询和核实,弄清原因,避免出现奇异值等问题;

(四)密切关注已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异常修改情况;

(五)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做好数据查询工作。

第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在对已上报数据进行实时审核时,根据本辖区数据上报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进行数据质量分类管控。

第五条  对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指标增速波动过大、主营业务收入与产值增速不匹配、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变动过大、非新建统计调查对象漏报同期数据、产销率超界等异常情况,按不同程度实行“三级预警”:

(一)一级预警:上述指标数据当月增速达20%-30%;数据修改差率达10 %-20%;产销平衡差率达10%-20%;主营业务收入超纳税收入达10%-20%;

(二)二级预警:上述指标数据当月增速达30%-50%;数据修改差率达20 %-50%;产销平衡差率达20%-30%;主营业务收入超纳税收入达20%-50%;

(三)三级预警:上述指标数据当月增速超50%以上;数据修改差率超50 %以上;产销平衡差率超3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纳税收入50%以上。

第六条  对达到“三级预警”的统计调查对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对符合“一级预警”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将其作为重点关注调查对象,对上报数据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应及时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

(二)对符合“二级预警”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及时对调查对象进行口头或书面查询,要求其在上报当日16点前反馈查询结果并认真审核,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应及时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对应更正而未更正的,上报市统计局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并予以通报。查询、反馈情况应记录在册并在当月相关数据上报截止日汇总报市统计局。

(三)对符合“三级预警”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及时上门进行实地数据核查,认真了解统计调查对象实际情况。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督促其当场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对性质严重的,上报市统计局进行执法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相关核查资料必须留存存档,核查情况在当月汇总上报市统计局。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要求更正而没有及时更正的调查对象,应及时移交市统计局执法稽查队立案查处。

第八条  市统计局在对已上报数据进行实时审核、查询、核查的同时,加强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三级预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对未实施“三级预警”管理,造成全市及地区数据严重失真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根据应税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工业用电量增速、工业增值税增速、工业能耗增速、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和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工业总产值异常修改量等情况,对相关指标的协调性、匹配性、支撑性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诸暨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国家、省、绍兴统计部门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诸暨市能源统计数据审核

“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能源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各环节质量管控,推进数据审核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35号)、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的意见》(浙统办〔2016〕20号)和《浙江省统计局系统数据质量管控规则》(浙统[2018]66号)、绍兴市统计局《绍兴市能源统计数据审核“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绍市统〔2019〕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全市能源消费、生产和经销情况统计数据的审核验收及相关评估等。

第三条  数据催报、审核和查询基本要求:

(一)及时关注上报进度,查看本级管辖的未提交或未报送调查对象,并进行催报,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按能源统计方法制度要求认真填报报表。

(二)严格依据“四分审核法”开展“随报随审”工作,在企业上报期间坚持每日查询反馈,查询说明务必详细准确。

1.分企业在线审核。在本级验收节点时间之前,利用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处理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逐个指标进行在线逻辑审核。企业数据上报后应当查看企业对C类错误填写的错误说明以及B类审核公式的解锁情况。对于企业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应当进行验收不通过,并返回企业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

2.分层级人工审核。在每月企业开始上报数据后逐日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重点为省级下发重点查询模板和绍兴市级自定义重点查询模板。

3.分指标比对审核。每日对已上报的基层企业数据分指标进行汇总,对重点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审核,主要是时间序列比对审核、报送时点数据比对审核、与上年同期数据比对审核、与上月数据比对审核、分地区分行业比对审核。

4.分专业关联审核。利用工业/贸易报表、电力公司等其他专业、部门和行业数据,与能源报表的生产、消费和经销等数据进行关联审核,对能源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关联分析论证,若发现有重大趋势性背离,则返回重查。

(三)加强对单个企业数据异常情况的审核查询。对于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次数较多(超过3次)或者临近上报截止前突击改数、修改量较大(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各能源品种产量和经销量超过百分之十)的企业和当月新增入库企业数据异常(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必须要求该企业进行数据核实。各镇乡(街道)统计机构若有对本地区汇总数据产生重大或较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统计局工业能源科汇报核实情况。

(四)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做好数据查询、验收工作。

第四条  统计部门在对已上报数据进行实时审核时,根据本辖区数据上报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进行数据质量分类管控。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工业企业)累计能耗、累计电力消费增速与产值增速不匹配,当月能耗、当月电力消费增速与产值增速不匹配,火力发电煤耗、加工转换效率变动过大等异常情况,按不同程度实行“三级预警”:

(一)一级预警:上述指标数据累计能耗、累计电力消费增速与产值增速差异达10-20个百分点 ;当月能耗、当月电力消费增速与产值增速差异达15-30个百分点;火力发电煤耗同比变动差10-20克标煤/千瓦时、加工转换效率同比变动差2-5个百分点;

(二)二级预警:上述指标数据累计能耗、累计电力消费增速与产值增速差异达20-30个百分点;当月能耗、当月电力消费增速与产值增速差异达30-50个百分点;火力发电煤耗同比变动差20-40克标煤/千瓦时、加工转换效率同比变动差5-10个百分点;

(三)三级预警:上述指标数据累计能耗、累计电力消费增速与产值增速差异达30个百分点以上;当月能耗、当月电力消费增速与产值增速差异达50个百分点以上;火力发电煤耗同比变动差40克标煤/千瓦时以上、加工转换效率同比变动差10个百分点以上;

第六条  对达到“三级预警”的统计调查对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对符合“一级预警”的,镇乡(街道)统计机构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将其作为重点关注调查对象,对上报数据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应及时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

(二)对符合“二级预警”的,镇乡(街道)统计机构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及时对调查对象进行口头或书面查询,要求其在一天内反馈查询结果并认真审核,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应及时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对应更正而未更正的,市统计局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并予以通报。查询、反馈情况应记录在册并在当月相关数据上报截止日汇总报市统计局。

(三)对符合“三级预警”的,镇乡(街道)统计机构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及时上门进行实地数据核查,认真了解统计调查对象实际情况。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督促其当场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对性质严重的,市统计局进行执法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相关核查资料必须留存存档,核查情况在当月汇总上报市统计局。

第七条  镇乡(街道)统计机构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要求更正而没有及时更正的调查对象,应及时移交市统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八条  市统计局在对已上报数据进行实时审核、查询、核查的同时,加强对镇乡(街道)“三级预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对未实施“三级预警”管理,造成全市数据严重失真的镇乡(街道)统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市统计局根据中电联工业用电增速、工业产值增速、高耗能行业产品产量和能耗波动等情况,对相关指标的趋势性、协调性、匹配性进行分析评估。如本辖区规上电力增速与中电联电力增速差异达3个百分点以上、能耗增速环比变动超过1个百分点,各镇乡(街道)统计机构需撰写数据质量评估说明上报市统计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诸暨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国家、省、绍兴市统计部门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诸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审核

“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审核把控,推进数据审核等环节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35号)、省统计局《浙江省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监管办法(试行)》(浙统办〔2017〕21号)、《关于统计局系统数据生产质量管控规则》以及绍兴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审核“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全市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统计数据的审核验收及相关评估等。

第三条  数据审核基本要求:

(一)及时关注上报进度,查看本级管辖的未提交或未报送调查对象,并进行催报,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方法制度要求认真填报报表;

(二)在报表验收节点时间之前,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即报即审、即时监测。对于触发准强制性、核实性审核公式的项目以及上级查询标记并返回的项目,应及时核实数据并督促项目单位填写详实说明或者修改数据。

(三)关注重点调查对象,把握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对出现异常波动的指标进行重点查询和核实,弄清原因,避免出现奇异值等问题;

(四)密切关注已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异常修改情况;

(五)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数据查询工作。

第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在对已上报数据进行实时审核时,根据本辖区数据上报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进行数据质量分类管控。

第五条  对当月完成投资、当月建安工程投资、当月设备工器具投资过大、以上指标数据整百整千报送、四个结构性指标(民间投资、交通投资、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波动超过5个百分点等异常情况,按不同程度实行“三级预警”:

(一)一级预警: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当月建安投资达3000-5000万元或者设备工器具购置达1000-2000万元;计划总投资500-5000万元项目财务支出法当月完成投资达800-1000万元;或以上指标数据整百整千报送。

(二)二级预警: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当月完成投资超过1亿元、当月建安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者设备工器具购置超过2000万元;计划总投资500-5000万元项目财务支出法当月完成投资超过1000万元。

(三)三级预警: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个结构性指标中某一指标增速波动超过5个百分点,且无大项目拉动。

第六条  对达到“三级预警”的统计调查对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对符合“一级预警”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将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对上报数据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应及时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

(二)对符合“二级预警”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及时对项目单位进行查询,要求其在当日16时前反馈查询结果。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应及时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对应更正而未更正的,市统计局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并予以通报。查询、反馈情况应记录在册并在当月相关数据上报截止日汇总报市统计局。

(三)对符合“三级预警”的,市统计局在报表结束后,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数据核查,认真了解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督促其在下一报告期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对性质严重的,市统计局进行执法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要求更正而没有及时更正的调查对象,应及时移交统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速的波动情况、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增速与全部投资增速的协调性、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速与投资增速的协调性、民间投资占全部投资比重变化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占GDP比重以及土地供应情况,对投资数据进行真实性、准确性验证评估分析。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全面落实“一项目一档案”制度,确保每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都有一份独立档案,项目档案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更新,投资额与档案内容一致。

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诸暨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国家、省、绍兴统计部门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诸暨市建筑业统计数据审核

“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核实把握,推进数据审核等环节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数据的趋势性、匹配性、结构性和支撑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35号)、省统计局《浙江省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监管办法(试行)》(浙统办〔2017〕21号)、省统计局关于统计局系统数据生产质量管控规则和《绍兴市建筑业统计数据审核“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全市建筑业企业上报的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数据的审核验收及相关评估等。

第三条  数据审核基本要求:

(一)及时关注上报进度,查看本级管辖的未提交或未报送调查对象,并进行催报,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按建筑业统计方法制度要求认真填报报表;

(二)在报表验收节点时间之前,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即报即审,发现上报数据确有差错的,应立即按程序返回修改。如非必要,不应出现“A类”强制性审核公式错误;对触发“B类”准强制性和“C类”核实性审核公式错误应督促项目单位填写详实说明。对不符合要求的核实说明,进行标记并返回项目单位修改数据或重新说明;

(三)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统计调查对象,把握季度数据变动趋势,对出现异常波动的指标进行重点查询和核实,弄清原因,避免出现奇异值等问题;

(四)密切关注已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异常修改情况;

(五)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数据查询工作。

第四条  市统计局在对已上报数据进行实时审核时,根据数据上报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进行数据质量分类管控。

第五条  对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产值、签订合同额、主营业务收入、上交税金、房屋施工面积等指标增速波动过大,主营业务收入与产值增速不匹配,税金与产值增速不匹配等异常情况,按不同程度实行“三级预警”:

(一)一级预警:建筑业当季总产值2.5亿元以上,且累计增速超过10%;或其中省外或省内完成产值累计增速超过12%;或上述指标数据整百整千报送。

(二)二级预警:建筑业当季总产值5亿元以上,且累计增速超过15%;或其中省外或省内完成产值累计增速超过20%;或总产值正增长但主营业务收入及上交税金负增长。

(三)三级预警:建筑业当季总产值10亿元以上,且累计增速超过20%;或其中省外或省内完成产值累计增速超过25%。

第六条  对达到“三级预警”的统计调查对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对符合“一级预警”的,市统计局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将其作为重点关注调查对象,对上报数据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应及时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

(二)对符合“二级预警”的,市统计局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及时对调查对象进行口头或书面查询,要求其在上报当日16点前反馈查询结果并认真审核,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应及时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对应更正而未更正的,市统计局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并予以通报。查询、反馈情况应记录在册并在当月相关数据上报截止日汇总报绍兴市统计局。

(三)对符合“三级预警”的,市统计局在进行实时审核时,应及时上门进行实地数据核查,认真了解统计调查对象实际情况。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督促其当场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对性质严重的,市统计局进行执法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相关核查资料必须留存存档,核查情况在当月汇总上报绍兴市统计局。

第七条  市统计局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要求更正而没有及时更正的调查对象,应及时移交统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八条  市统计局根据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额、主营业务收入、上交税金、房屋施工面积等关键指标的波动情况,建筑业总产值异常修改情况,生产表与财务表相关指标增速的匹配情况,对关键指标之间的协调性、匹配性、支撑性进行分析、评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诸暨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国家、省、绍兴统计部门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诸暨市房地产统计数据审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反映房地产投资和销售面积数据的真实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诸暨市房地产企业上报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情况和房地产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统计数据的审核验收及相关的评估等。

第三条 房地产有待开发项目的企业,应严格遵照房地产项目入库资料规范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配合统计部门的审核修改。

第四条 各房地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手册认真填报报表,并及时审核,发现上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做出修改。

第五条 对于报送拆迁安置费、补偿款等类似数据的项目,若这笔费用财务支出单位与建设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暂停报送数据,待核实无误后再填报数据;拆迁安置费、补偿款支出等其他费用与建设地块不能完全对应,且没有充分凭据和依据证实二者关系的项目,不准作为投资中的其他费用报送数据。

第六条 月报工作中,各企业要提前做好报送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备统计部门的查询。当月土地购置费报送超两亿元、建安工程超5000万元、销售面积超两万平方米的项目要事先整理好所报数据所需的相关凭证依据,格式请参考市统计局下发的凭证依据模板。报送的凭证资料应包括各类大额凭证资料及对应的详细清单,清单要将对应的凭证数额进行汇总。凭证资料包括:投资需提供构成本年完成投资的所有分项指标凭证。其中建安工程需提供工程进度单或工程款付款凭证,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需提供付款凭证,建安工程或除土地购置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果提供开发成本明细账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土地购置费需提供自项目开工以来累计支付的土地款付款凭证。销售需提供包括销售面积、成交日期以及总面积、总金额的加盖企业公章的销售台账。所有凭证资料应在报表上报当日提交给市统计局。

第七条 配合各级统计部门做好数据查询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诸暨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国家、省、绍兴统计部门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诸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数据审核“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服务业贸易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提高数据的趋势性、匹配性,特制订服务业贸易统计数据监测预警方案:

一、监测内容

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

二、监测指标

1.规上服务业企业月营业收入同比、环比增速;

2.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上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月营业收入同比、环比增速;

4.限上贸易企业月销售额(营业额)同比、环比增速;

5.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上贸易月销售额(营业额)同比、环比增速;

6.修改痕迹率。

三、监测方式

专业在开网期间,对月度相关指标(1至2月除外)进行统计监测,如监测异常数据,按相关标准或流程处理。

一级预警:单个规上(限上)企业同比或环比增长超100%或下降超50%;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体同比或环比增长超20%或下降超10%;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体修改痕迹率超10%。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纳税收入达10%-20%;

对于一级预警企业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专业及时查询,要求相关企业或统计机构及时关注统计数据质量,认真审核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数据,如数据确有差错的,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专业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科室长。

二级预警:单个规上(限上)企业同比或环比增长超200%或下降超100%;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体同比或环比增长超30%或下降超20%;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体修改痕迹率超20%。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纳税收入达20%-50%;

对于二级预警企业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专业查询的前提下,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科(室)长;科(室)长拟定书面核查通知,报经分管领导同意,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反馈;拟定企业名单,视情开展走访;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级预警:单个规上(限上)企业同比或环比增长超500%或下降超300%;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体同比或环比增长超50%或下降超30%;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体修改痕迹率超30%。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纳税收入50%以上。

对于三级预警企业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长立即将数据情况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开展核查并反馈;市局组织人员走访企业;提前与稽查队沟通;及时将企业数据、核查及走访情况报告领导。

对查询反馈不及时、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及时更正的,造成全市数据严重失真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对统计数据异常波动、极不配合走访检查、造成较坏影响的企业,业务科室积极配合稽查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四、其他事项

1.市统计局加强与税务部门联动,及时比对统计数据与税务数据,重点关注数据相差较大的企业。

2.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定期评估异常数据,核实企业经营情况,及时报告情况说明。

3.企业数据异常被预警,但统计数据核实无误,当年不再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诸暨市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审核

“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充分体现趋势性和匹配性,加强全过程管控,结合我市实际,就实行农业农村统计数据“三级预警”管控提出以下意见(试行)。

一、适用内容

本意见适用于农业农村统计。重点关注指标为:农林牧渔及服务业产值、各类种养面积、产量指标等。

二、审核标准

1.及时性。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统计制度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审核、查询、修改、上报、评估和反馈。

2.准确性。要求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现状。

3.完整性。要求统计报表填写完整,不得无故空缺。

三、审核任务

1.专业根据各报表上报时间要求进行催报、审核、查询。

2.开展“随报随审”工作,在基层上报期间坚持每日查询反馈,查询说明务必详细准确。

3.实时监控各类农产品播种面积和产量等主要指标的起伏变化和异动情况。

4.密切关注已报统计调查对象数据异常修改情况,查看基层对数据错误填写的原因说明。

5.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做好数据查询和把关审核工作。

四、审核方法

1.公式审核。所有联网直报乡镇上报的原始数据均需通过所设置的逻辑审核公式审核后,才能实现数据网上报送。专业人员利用一套表直报平台数据处理系统,对基层上报的数据逐个指标进行在线逻辑审核。

2.人工审核。专业人员在每季乡镇开始上报数据后逐日进行人工审核。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作自定义查询模板或验收模板,灵活使用加强数据查询审核,特别关注企业修改痕迹。

3.比对审核。专业人员每日对已上报的基层数据分指标进行汇总,对重点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审核,主要是与上年同期数据比对审核、与上年同期数据和上季数据比对审核、分镇街分行业比对审核。

4.动态监测。加强对报表报送、审核、查询期间汇总数据波动的分析。要实时监控主要指标报送、审核、查询期间汇总数据的起伏变化,着重对数据波动异常的乡镇、行业进行监测和审核。

五、“三级预警”管控

对统计数据异常情况,按不同程度实行“三级预警”管控:

1.一级预警:单个农业生产指标总量同比或环比增长超5%或下降超5%;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季总量同比或环比增长超5%或下降超5%;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体修改痕迹率超5%。

2.二级预警:单个农业生产指标当季总量同比或环比增长超10%或下降超10%;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季总量同比或环比增长超10%或下降超10%;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体修改痕迹率超10%。

3.三级预警:单个农业生产指标当季总量同比或环比增长超20%或下降超20%;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季总量同比或环比增长超20%或下降超20%;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体修改痕迹率超15%。

对符合一级预警的单位:专业及时查询,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注统计数据质量,认真审核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数据,如数据确有差错的,督促其在数据验收前进行更正。

对符合二级预警的单位:市局下发书面核查通知,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反馈;对应更正而未更正的,市统计局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并予以通报。

对符合三级预警的单位,市局专人上门进行实地数据核查,认真了解统计调查对象实际情况,如发现数据确有差错的,督促其当场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对性质严重的,跟进执法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数据审核过程中,对修改痕迹异常、查询反馈不及时、数据差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及时更正的,造成全市及地区数据严重失真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局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六、其他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审核上报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2.街道、乡镇、村等基层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标准和行为规范,做到应统尽统、统全统准、统必合理。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报送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准确。

3.本意见(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诸暨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国家、省统计部门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