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21-143072 |
发布机构: | 开发委 |
公开日期: | 2021-07-13 |
主办单位: | 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会办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诸暨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41号建议的答复
*维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退还项目用地保证金的建议”(第241号)收悉,我们派员认真作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诸政办发〔2015〕9号)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建设履约保证金由属地管理单位或镇乡(街道)进行管理,按照在规定期限内开工、竣工、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70%、20%和10%的比例分段退还(不计息),否则由管理单位没收相应建设履约保证金。用地项目建设进度达到相应要求后,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局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提交相关材料,由经信局会同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核实认定后退还相应部分履约保证金。开发委根据市相关文件对企业申请第一时间进行了受理,对符合退还条件的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3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之后,我市不再对新出让的工业用地收取土地履约保证金。但对之前已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企业考虑到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仍要求按照原规定符合条件后予以退还。
最后,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及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承办人姓名:*栋
联系电话:138****8723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