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的适用对象
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或个人。非本市户籍,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口,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以下两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收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或个人名下人均金融性财产低于本市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无商业用房或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两套以上安置房、无高档机动车(折旧后仍高于12万)、无实际运营注册公司。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
1. 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实际遭遇人数给予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户最高救助10000元,因病致贫户每户最高救助8000元,其他困难对象每户最高救助6000元。
3. 因火灾等事件突发房屋倒塌情形,家庭和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二)支出型救助
1. 家庭成员患慢性病、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按以下原则性标准执行:
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救助、补助及保险,以下同)超过2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50%左右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⑵ 低保边缘、因病致贫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30%左右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
⑶ 其他困难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15%左右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2. 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等费用的,属低保、低保边缘、因病致贫家庭的给予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属其他困难家庭的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因其他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四)同一家庭、个人,同一致困原因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临时救助1次,特别困难的不超过2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临时救助不予受理:
1.未提交申请资料的;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2.隐瞒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3.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4.医药费用与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种不一致的;医疗美容、矫形、保健理疗的。
5、急难型救助在突发困难发生3个月后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