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严重侵权人名单及信用惩戒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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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防范和惩戒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共治模式,营造激励创新、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诸暨市人民法院根据所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诸暨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所办理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共同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知识产权严重侵权人名单: (一)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经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侵权并作出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侵权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因商标、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故意侵权行为被单案判赔50万元以上的; (五)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 (六)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认定为犯罪的; (七)其他故意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 第三条 列入知识产权严重侵权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等方法确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 第四条 列入知识产权严重侵权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酌情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应适用缓刑。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严重侵权人名单,通过诸暨市人民法院公众微信号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在第二条情形的,诸暨市人民法院、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新闻出版局应当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出具决定书。 第七条 决定机关对决定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列入理由、依据;决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异议成立的,不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 诸暨市人民法院、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新闻出版局需将最终审核认定的知识产权严重失信名单书面函告诸暨市信用办,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由诸暨市信用办通过诸暨市公共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公布,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十一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任职资格; (六)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七)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诸暨市人民法院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诸暨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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